「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許毓仁
許毓仁
蔣乃辛
蔣乃辛
柯志恩
柯志恩
張麗善
張麗善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雪生
陳雪生
呂玉玲
呂玉玲
徐榛蔚
徐榛蔚
江啟臣
江啟臣
李彥秀
李彥秀
許淑華
許淑華
徐志榮
徐志榮
馬文君
馬文君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一、查近年國內外勞動模式變化快速,各國為保障勞工權益紛紛修正並提高婦女產假日數。例如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產假規定亦已自1952年之至少12星期修正為2000年之14星期,甚至於其母性保護建議書(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2000)中進一步建議各國將產假提升為18星期,相較之下我國婦女關於產假日數仍有提升空間。 二、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五天之男性陪產假,惟加上例休至多一周配偶即需重返職場,不利產婦之產後恢復及新生兒之照顧,甚至如遇產婦為剖腹產或新生兒尚須在院觀察,往往導致初為人父母者身心俱疲而立即須尋求保姆照顧或協助,造成家庭經濟負擔加重之情形;OECD就「父親育嬰參與與兒童發展是否相關?OECD四國實證研究」研究報告亦指出,父親參與照顧新生兒,有助於聯繫家庭連結,並提高幼兒認知能力及健康發展。其他國家如新加坡自2017年起陪產假延長為2星期;英國及法國男性則分別享有至少1星期及11天之陪產假。相較之下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僅給予受僱者5天之陪產假,仍有不足,不利產婦產後之身體恢復及新生兒之照顧,應適度延長陪產假至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