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林為洲
林為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毓仁
許毓仁
張麗善
張麗善
李彥秀
李彥秀
賴士葆
賴士葆
許淑華
許淑華
呂玉玲
呂玉玲
蔣乃辛
蔣乃辛
林麗蟬
林麗蟬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吳志揚
吳志揚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地稅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第一項累進起點地價,於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改制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調整或合併前原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況,分別核計之。 第十六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一、新增第三項。 二、為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正草案,因各地方縣(市)合併或行政組織調整,將重新計算累進起點地價,導致持有合併前原市轄土地之民眾,承受地價稅負大幅增加之情形,對民眾稅負影響衝擊過大。為落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爰增訂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使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調整或合併前原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區域內發展情況,分別計算累進起點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