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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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震災之災害潛勢資料公開項目及公開機關如下: 一、活動斷層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二、土壤液化潛勢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三、海嘯潛勢區域:內政部消防署。 | 第四條 震災之災害潛勢資料公開項目及公開機關如下: 一、活動斷層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二、海嘯潛勢區域:內政部消防署。 |
一、配合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將土壤液化納入震災範圍之規定,新增土壤液化潛勢分布圖為震災潛勢資料之公開項目,並明列其公開機關為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爰增列第二款。
二、款次變更,原第二款移至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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