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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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第九章 附則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中華民國人從事遠洋漁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其申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遠洋漁業之漁船應遵守養護管理措施及公海作業國際規範,其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遠洋漁業之漁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其申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依據該等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船。 二、年度:指當年四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三、公正第三方: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下列機構之一: (一)日本地區: 1.日本新檢株式會社。 2.日本海事檢定協會。 (二)日本以外之地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品質管理系統認證之驗證機構。 一、詮釋本辦法用詞之意義。 二、從事遠洋漁業捕撈高度洄游魚類種群之延繩釣漁船,為鮪延繩釣漁船。 三、依我國南方黑鮪漁業特性,南方黑鮪作業及漁獲配額使用係以漁季年(fishing year,指當年四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為計算基準,為避免與常用之日曆年(指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混淆,故定義之。 四、公正第三方接受主管機關委託進行卸魚檢查,其所出具的報告需具公正客觀性。目前已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品質管理系統認證之驗證機構,具有專業技術及公正性,爰規範取得TAF品質管理系統認證之機構為成為公正第三方之資格條件。另本條例通過前,南方黑鮪漁獲經海上轉載輸銷日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已與日方協商雙方同意由日本新檢株式會社及日本海事檢定協會進行卸魚檢查並出具確認認證報告方可出口。爰在日本地區之公正第三方,限定為日本新檢株式會社及日本海事檢定協會。
第三條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從事南方黑鮪之漁撈作業。 漁船捕撈南方黑鮪者,以總噸位一百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為限。 一、南方黑鮪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但因成長慢、生命週期長,一旦過度捕撈即難以恢復資源量。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以下簡稱CCSBT)自西元一九九四年成立以來每年召開會議,議定各項保育與管理措施,期透過各相關沿岸國及捕撈該魚種之漁業國的合作,以利該魚種資源的資源養護與永續利用,故明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從事南方黑鮪之漁撈作業。 二、為進行南方黑鮪管理,爰針對南方黑鮪漁撈作業,包括探尋、誘集、捕撈海洋漁業資源,載運、卸下、儲存、加工、包裝漁獲物或漁產品,或提供補給之行為,依本條例第四條中有關漁撈行為於本辦法中進行相關規範。 三、為管理漁船從事南方黑鮪作業,爰作業之漁船均需經許可,始得從事作業,且以總噸位一百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為限。
第四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有配額限制之魚種,於本辦法指南方黑鮪。 依CCSBT西元二零一一年第十八屆年會通過)決議「分配全球總可捕量之決議」,南方黑鮪有漁獲限額之管制。
第五條 從事捕撈南方黑鮪之鮪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其作業組別區分如下: 一、季節性專業組:以南方黑鮪為主要漁獲物,並分為下列三組: (一)中南印度洋組。 (二)西南印度洋組。 (三)漁獲返國銷售組:需將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量南方黑鮪運返國內銷售。 二、混獲組:非以南方黑鮪為主要漁獲物。 依我國南方黑鮪作業船之作業習性區分南方黑鮪作業組別。
第六條 季節性專業組漁船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一: 一、中南印度洋組及漁獲返國銷售組: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四十五度以東水域至東經一百五十度以西之印度洋水域(以下簡稱中南印度洋漁區)。 二、西南印度洋組: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二十度至四十五度間之印度洋水域(以下簡稱西南印度洋漁區)。 混獲組漁船,應於該船所取得之太平洋、大西洋或印度洋鮪延繩釣漁船作業許可之作業漁區,捕撈南方黑鮪。 明定經許可作業之漁船,從事漁撈南方黑鮪之作業漁區。
第七條 南方黑鮪之作業組別船數,由主管機關依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以下稱CCSBT)決議情形公告之。 為善盡遠洋漁業國之責任,維護海洋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我國有義務遵守國際組織訂定之養護管理組織與相關規範,漁船船數管制即為方式之一。
第八條 申請南方黑鮪作業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營者為臺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會員。 二、漁船為總噸位一百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 三、漁船具有可逐尾填報南方黑鮪量測資料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且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 四、取得下列主管機關當年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一: (一)季節性專業組:印度洋大目鮪組或長鰭鮪組。 (二)混獲組:太平洋長鰭鮪組、大西洋長鰭鮪組、印度洋大目鮪組或長鰭鮪組。 一、經營者申請漁船捕撈南方黑鮪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二、CCSBT分配予我國之南方黑鮪漁獲配額,係依據過去鮪魚公會所屬會員之捕撈實績,爰申請資格仍以鮪魚公會會員為限。 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應裝設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始得出港,另南方黑鮪作業船自一百零五年度(漁季年)起,需安裝「具可逐尾填報南方黑鮪量測資料」電子漁獲回報系統,並應經受託專業機構測試合格,依程序將確認書送主管機關。
第九條 經營者申請次年度南方黑鮪作業許可,應檢附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於當年二月十五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鮪魚公會應依組別分別彙整後,於當年二月二十五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經營者申請次年度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期限及程序。
第十條 漁船申請季節性專業組各組別者,鮪魚公會應依下列順位排定優先順序後,報送主管機關: 一、第一順位:前三年度中曾有一年度經許可為季節性專業組,且有實際作業。 二、第二順位:屬印度洋長鰭鮪組或大目鮪組。 鮪魚公會無法依前項所定順位排定先後順序時,應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 季節性專業組各組別之優先登記排定順序,及申請船數超過船數限額之處理方式。該等處理方式與現行方式相同。
第十一條 取得作業許可之漁船船數,未達當年度各作業組別船數限額時,除依前條規定之順位依次遞補外,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受理申請,不受第九條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 漁獲返國銷售組登記船數不足主管機關公告船數時,鮪魚公會應以公開公平方式,自當年度申請中南印度洋組漁船,抽籤排定順序,依序遞補。 一、各作業組別船數限制係主管機關管控投入量的方式,惟為維護我國作業實績,充分利用我國漁獲限額,爰規定申請船數未達船數限額之處理方式。 二、為達成每年一定數量的南方黑鮪漁獲返國銷售之政策目標,如漁獲返國銷售組登記船數不足時,自當年度季節性專業組申請作業船中辦理抽籤排序遞補。
第十二條 經營者申請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季節性專業組漁船:年度單船實際卸魚量超過該年度單船漁獲配額百分之十,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年。 二、混獲組漁船:年度單船實際卸魚量超過該年度單船漁獲配額百分之三十,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年。 三、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未依第十九條規定將南方黑鮪漁獲物運返國內銷售,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年。 四、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單船漁獲配額使用率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且未依第二十條申報自願調減配額,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或單船漁獲配額使用率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且未依第二十條申報自願調減配額,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或單船漁獲配額使用率未達百分之三十,且未依第二十條申報自願調減配額,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年。 一、為妥適利用我國年度南方黑鮪漁獲配額並進行資源管理,若經營者違反漁獲返國銷售數量規定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年、單船實際卸魚量超過年度配額一定比率以上,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年、漁獲配額賸餘達一定比率以上且未依限申報調減自身配額,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規定年限,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捕撈南方黑鮪。 二、申請捕撈南方黑鮪之經營者如未依第二十條規定申報自願調減配額,而有漁獲配額使用率未達一定比率之情形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依本條規定不予許可該經營者其後年度從事南方黑鮪漁撈作業。
第十三條 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證明書,許可期限最長為一年。 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證明書,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 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組別、作業漁區、作業期間。 五、國際識別編號。 六、IMO船舶識別號碼或LR登記號碼。 七、附款:經營者所屬漁船於許可捕撈南方黑鮪期間,所取得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失效時,南方黑鮪作業許可,同時失效。 經營者應於漁船上放置有效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證明書影本,以備檢查。 一、南方黑鮪年度漁獲配額使用期限為一年,故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證明書許可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二、因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條件之一,係須該船已依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或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規定取得遠洋作業許可,亦即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在依本辦法申請許可前,須先取得印度洋大目鮪組、印度洋長鰭鮪組、太平洋長鰭鮪組或大西洋長鰭鮪組之作業許可,故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證明書上將增加附款規定,如經營者所屬漁船於許可捕撈南方黑鮪期間,所取得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遭撤銷、廢止或屆期失效者,南方黑鮪作業許可同時失效。 三、赴三大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常有在海上轉載、國外港口轉載或卸魚、或接受公海登檢之機會,為利外籍觀察員檢視漁船作業許可證明書,爰規定以中英文記載相關事項,並規定漁船應將影本置於船上以備查驗。
第十四條 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進入中南印度洋漁區。 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西南印度洋組漁船,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進入西南印度洋漁區。 漁船未依前二項規定之期限進入所屬作業漁區者,應廢止其南方黑鮪作業許可。 為妥適利用我國年度南方黑鮪漁獲配額,故經許可之季節性專業組各組別漁船,應於一定期限前進入漁場進行作業。逾期未進入作業漁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南方黑鮪作業許可,將該船漁獲配額收回妥適分配。
第十五條 捕撈南方黑鮪之年度總漁獲配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單船配額及單船漁獲運返國內銷售之數量,由主管機關依CCSBT決議情形公告之。 前項漁獲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四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 當年度各作業組別取得作業許可之漁船未達船數限額時,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一、為善盡遠洋漁業國之責任,維護海洋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我國有義務遵守國際組織訂定之養護管理組織與相關規範,漁獲限額管制即為其一。為管制漁船漁獲數量不超過我國獲分配之年度漁獲限額,爰依CCSBT相關會議規定之漁獲限額分配單船配額給各南方黑鮪作業漁船。 二、考量國際漁業組織每年會依據南方黑鮪資源評估結果做出管理建議,並據以調整漁獲限額,為避免過於頻繁修正本辦法,爰另以公告方式處理。 三、國際漁業組織以漁季年管理漁獲配額,依我國南方黑鮪漁業特性,漁獲配額之使用係以當年度為限(即當年四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十六條 取得當年度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捕撈南方黑鮪配額,未取得全年度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漁獲配額管理,以漁業執照有效月份核予作業資格及配額。
第十七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所捕南方黑鮪之漁獲量(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漁獲量者,亦同),不得超過該船當年度之配額;超過者,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所捕南方黑鮪之漁獲量,不得超過該船當年度之配額。超過者,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
第十八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出海作業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配額者,按比率收回其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自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中扣回: 一、主管機關處分收回漁業證照一個月以上。 二、遭外國政府扣押在港內。 有關配額的核給及扣回之規定。
第十九條 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其南方黑鮪漁獲物返國銷售數量,不得低於第十五條第一項公告之數量。 規範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應將其南方黑鮪漁獲物一定數量運返國內銷售之義務。
第二十條 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其漁獲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經營者應將自願調減之配額數量,於當年八月十五日前向鮪魚公會申報,轉送主管機關。 一、為充分利用我國之年度總漁獲配額,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之漁獲配額使用率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經營者就其作業狀況評估無法達到此數量時,須於當年八月十五日前申報自願減少漁獲配額,以利主管機關另予分配。 二、經營者如未依本條規定申報自願調減配額,除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外,並就其單船漁獲配額未使用之狀況,依第十二條規定不予許可其後年度申請從事南方黑鮪漁撈作業。
第二十一條 我國漁船捕撈之南方黑鮪,累計總漁獲量達當年度總漁獲配額之百分之九十五時,主管機關得命漁船停止捕撈南方黑鮪,並限期離開作業漁區。 我國年度累計總漁獲量達CCSBT分配給予我國之當年度總漁獲配額之百分之九十五時,我國作業漁船應全面停止南方黑鮪作業並離開作業漁區,以避免超出配額之狀況。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於當年八月十五日後,得公告可申請分配之南方黑鮪配額。 申請前項配額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南方黑鮪單船配額使用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漁船未離開其作業漁區。 一、為妥善管控運用國際組織分配之國家漁獲限額,避免造成浪費,規定主管機關得視年度總配額分配及使用情形,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後公告可申請分配之南方黑鮪賸餘配額。 二、為充分利用配額,爰規定經營者應符合該漁船使用原取得之配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及該漁船未離開登記組別之作業漁區之條件,方得再申請主管機關釋出之南方黑鮪配額。
第二十三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試驗研究或管理措施者,主管機關得另核給獎勵配額。 漁船配合執行試驗研究或管理措施,常須在特定時間或地點進行漁撈作業,可能影響其漁獲數量,為吸引漁船配合執行科學研究計畫,主管機關得另給予獎勵配額。
第二十四條 漁船作業前,經營者應先向鮪魚公會繳交標籤費用後,持繳費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南方黑鮪標籤。 漁船進入作業漁區前,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核發標籤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南方黑鮪作業許可。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於海上作業期間標籤用罄前,應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南方黑鮪標籤,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於進港卸魚時繫上南方黑鮪標籤。 一、南方黑鮪依「實施CCSBT漁獲文件計畫之決議」規定,需逐尾繫綁專用漁獲標籤並進行申報。各國依據年度漁獲配額向CCSBT訂購年度專用漁獲標籤,依使用者付費原則,該專用標籤費用應由經營者負擔。 二、為要求我國南方黑鮪作業漁船確實遵守「實施CCSBT漁獲文件計畫之決議」,如漁船進入作業漁區前,經營者仍未依規定申請核發標籤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三、海上作業期間標籤用罄前,應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南方黑鮪標籤,並於捕獲時將標籤繫綁於魚體。但在特殊情況下,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於進港卸魚時繫上。
第二十五條 漁船捕獲南方黑鮪時,應於鰓蓋適當處繫上南方黑鮪標籤,並將魚體之體長、體重及標籤編號資料填寫於漁獲標識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依「實施CCSBT漁獲文件計畫之決議」規定,漁船捕獲南方黑鮪時,應於魚體CCSBT規定處繫上南方黑鮪標籤,並將魚體之體長、體重及標籤編號資料填載於漁獲標識表。
第二十六條 魚體上之南方黑鮪標籤,應至少保留至漁獲卸岸第一個銷售點。 標籤從魚體上脫落而無法再繫上時,應立即繫上未使用之替換標籤,同時將該魚體替換標籤及脫落標籤之編號填寫於記錄表;無法知悉脫落之標籤編號時,得不予記錄;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三。 前項紀錄表,應於卸魚後三日內,以書面送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依「實施CCSBT漁獲文件計畫之決議」規定,標籤應至少保留至產品卸岸第一個銷售點;另有脫落而無法在再繫上,應替換其他標籤並進行記錄,以維持該尾漁獲來源可追溯性,而記錄表件應於完成卸魚後三日內送鮪魚公會轉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七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所捕獲南方黑鮪每尾之體長、體重及標籤編號,並詳實且正確填寫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無漁獲者,亦應回報及填寫。 前項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於南方黑鮪配額用罄後,再捕獲南方黑鮪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其為季節性專業組漁船,並應離開作業漁區。 漁船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經營者或船長應每日傳真回報漁獲資料予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漁獲資料,應經經營者或船長簽名。 一、為即時掌握遠洋漁船作業動態、監控作業情形,及查核漁獲狀況,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應裝設可逐尾填報南方黑鮪量測資料之電子漁獲回報(E-logbook)系統(南方黑鮪重量、體長及標籤編號),以定時自海上回傳漁獲資訊。另漁船船長應按日填寫漁撈日誌(logbook)以記錄漁獲狀況,並且須詳細且確實填寫於主管機關現行指定之logbook上,而非自用筆記本或主管機關核發之舊式logbook。 二、為利資源統計評估,南方黑鮪之配額用罄時,漁船應停止南方黑鮪作業,並應將丟棄量作詳實填報。另季節性專業組漁船於南方黑鮪配額用罄後,應離開作業漁場。 三、漁船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時,應以每日傳真回報漁獲資料,以確保南方黑鮪作業漁船之漁獲狀況能即時回報。
第二十八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單一航次之南方黑鮪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季節性專業組,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五,混獲組,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 考量海上秤重易有誤差,訂定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在重量及比率上得有一定誤差範圍。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 一、季節性專業組南方黑鮪之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二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二、混獲組南方黑鮪之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三百公斤,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三十。 定義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嚴重不實。
第三十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前往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作業時,應至少使用二種海鳥忌避措施,其中一種應為驅鳥繩,其餘應自夜間投繩或支繩加重選擇運用;其規格如附件四。 漁船每次作業所採行前項海鳥忌避措施,應填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及漁撈日誌。 一、依CCSBT西元二零一一年通過之「減緩南方黑鮪漁撈對生態相關物種衝擊之建議」,漁船在特定海域作業,應採行海鳥忌避措施。 二、漁船並應於太平洋、印度洋及大西洋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作業時,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記錄所採行之驅鳥措施。
第三十一條 漁船南方黑鮪漁獲物限於港內轉載或卸魚。但運搬船上配置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派遣之區域觀察員,且漁船經營者已依漁船作業洋區之規定繳交執行觀察員計畫所需經費者,得進行海上轉載。 一、許可於三大洋捕撈之南方黑鮪漁獲物限於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 二、運搬船上有配置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觀察員,且漁船經營者已依規定繳交執行觀察員計畫所需經費者,得進行海上轉載。
第三十二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及運搬船從事轉載南方黑鮪漁獲物,應依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或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之轉載規定辦理;於太平洋區作業之南方黑鮪混獲組漁船,限於國內港口卸魚。 前項運搬船,應列名在CCSBT運搬船名單。 第一項運搬船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將含有南方黑鮪漁獲物之IOTC或ICCAT轉載確認書,傳送CCSBT秘書處及主管機關。 一、作業船及運搬船轉載之相關規定須依循所屬作業洋區辦法之規定辦理。另為便於管理,於太平洋區作業之南方黑鮪混獲組漁船,限於國內港口卸魚。 二、依據CCSBT「建立大型漁船轉載計畫之決議」規定,漁船僅能與列在白名單上之運搬船進行轉載。 三、轉載完成後須將轉載確認書傳送CCSBT秘書處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南方黑鮪於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南非共和國開普敦港或模里西斯共和國路易士港為限。 南方黑鮪漁獲物於前項港口卸魚或轉載者,經營者應於預計進港七個工作日前,通知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並於進港時,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 南方黑鮪漁獲經由海上轉載後直接銷往日本者,經營者應於漁獲預計抵達日本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通報漁獲抵達日期,且該批漁獲須經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之漁獲查核。 由公正第三方執行漁獲查核者,有關公正第三方執行國外港口漁獲查核所需經費,由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負擔。 一、我南方黑鮪漁獲物於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南非開普敦港或模里西斯路易士港為限。 二、經營者將捕獲之南方黑鮪銷往國外時,應通報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檢查。 三、南方黑鮪經由海上轉載後直接銷往日本之漁船應接受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之漁獲查核,以確認漁獲總重量及總尾數。 四、經營者負擔公正第三方查核所需經費。
第三十四條 南方黑鮪於國內港口卸魚,以高雄前鎮漁港為限。 前項卸魚,經營者應於漁船進港七個工作日前,通知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並於進港時,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配合CCSBT養護管理措施及我國實務狀況,漁船或運搬船於國內港口卸魚或轉載,以高雄前鎮港為限。另因南方黑鮪係管制之高經濟價值魚種,故經營者須於漁船進港七個工作日前通報主管機關,於進港時接受檢查。
第三十五條 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應運返國內之南方黑鮪漁獲物,應於次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運抵國內,並不得出口。 限制漁獲返國銷售組應在次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將漁獲物運返國內銷售且不得出口,以達南方黑鮪國內銷售量須維持一定比率的政策目標。
第三十六條 漁船捕獲之南方黑鮪委託商船、飛機、運搬船或自行運返國內者,應於提貨七個工作日前或魚貨返國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於進港時,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漁獲物運送回國內銷售之申請程序及通報時程,並需配合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第三十七條 經主管機關指派觀察員隨船者,該漁船經營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漁船預定進港或出港七個工作日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二、依主管機關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觀察員上船或送返港口。 三、提供觀察員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包括膳食、住宿、衛生設備及醫療。 四、指示船長及船員,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所需之相關事項。 CCSBT最低執行標準(MPRs)規定延繩釣漁船應派有觀察員執行觀察任務,並有觀察員涵蓋率的最低要求,為安排觀察員隨船執行任務,明定經營者應配合辦理事項。
第三十八條 經主管機關指派觀察員隨船者,該漁船船長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航前講習。 二、向觀察員說明漁船之作息方式、安全維護及漁船設施。 三、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就有關觀察任務事項所為之詢問,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不得干擾、威脅或行賄觀察員。 五、提供觀察員船上生活與執行任務所需之空間、設備及資料。 六、要求船員應遵守前三款規定。 七、簽署觀察員作成之紀錄;對紀錄內容有不同意見時,得註記其意見。 八、確保觀察員安全;漁船遇有緊急危難時,應予特別照護及給予避難協助。 為使漁船船長及船員瞭解並配合觀察員隨船應執行之任務,明定船長及船員應配合辦理事項。
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派員登船檢查時,漁船船長及船員應配合並協助檢查人員登船、離船,及提供船上生活與執行任務所需之空間及設備。 主管機關派檢查員登船檢查時,明訂漁船船長及船員應配合遵守事項。
第四十條 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之申請人,以捕撈該南方黑鮪漁獲物之漁船經營者為限;漁獲監控文件格式如附件五。 漁獲監控文件申請人僅限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經營者。
第四十一條 申請核發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經鮪魚公會認證之漁船捕獲南方黑鮪通報紀錄表;其格式如附件六。 二、運搬船轉載南方黑鮪魚貨數量明細證明書。 三、鮪魚公會出具漁船繳交轉載確認書所載冷凍鮪旗魚類漁獲數量減船代償金證明文件。 四、漁獲標識表。 五、資料完整打印之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三份。 南方黑鮪漁獲物曾經海上轉載者,漁獲監控文件之轉載欄位應由漁船船長、漁獲物運搬船船長及區域觀察員確認該轉載,並共同簽署。 一、申請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應檢附之文件。 二、依「實施CCSBT漁獲文件計畫之決議」規定,南方黑鮪漁獲物經海上轉載者,漁獲監控文件需經漁船船長、漁獲物運搬船船長及區域觀察員確認該轉載並共同簽署。
第四十二條 當年度捕獲留艙之南方黑鮪漁獲物,應於次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轉運,並申請漁獲監控文件。 當年度許可留艙之漁獲物應於次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轉載並申請漁獲監控文件。
第四十三條 漁船捕獲之南方黑鮪運返國內銷售,經營者應在申請漁獲監控文件時,向主管機關申報漁獲流向。 漁船捕獲之南方黑鮪運返國內銷售,應在申請漁獲監控文件時向相關權責機關辦理漁獲流向申報。
第四十四條 南方黑鮪漁獲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核處,並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沒入漁獲物外,不予核發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 一、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船所捕撈。 二、漁船漁撈作業期間,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或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捕撈南方黑鮪。 四、未依規定申請轉載或卸魚。 一、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之核發需該漁撈作業未涉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IUU)情事,故必須符合我國、國際漁業組織及漁業合作國之相關規範,始得核發。 二、本條例第十三條係中華民國人不得從事重大違規之規範,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係禁止以電、毒、炸方法採捕動植物之規範。 三、南方黑鮪漁獲物如來自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捕撈之漁船或該批漁獲係來自未依規定申請轉載或卸魚時,不予核發漁獲監控文件。
第四十五條 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發給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 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之有效期限,自完成卸魚之日起四年。 漁獲文件為國際漁業組織管理捕撈量之工具,且為配合提交相關統計資料之義務,漁獲監控文件之有效期限有規範之必要。
第四十六條 取得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之經營者,應於漁獲物或漁產品完成輸銷通關後六十日內,填具核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一、漁獲物輸入國核發之通關資料;漁獲物由國內出口者,應檢附海關出口報單副本。但漁獲物返國銷售者,免附。 二、漁獲物銷售資料影本。 前項申請所附文件,其非以中文或英文記載者,應檢附中文翻譯;未檢附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未辦理核銷。 一、漁獲監控文件核銷之期限與文件。 二、為掌握漁獲監控文件核發後之使用情形,申請人應於漁獲物或漁產品輸銷通關後六十日內辦理核銷。
第四十七條 有關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之註銷及補發,準用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規定辦理。 明定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之註銷及補發,準用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當年度捕獲之南方黑鮪因故造成漁獲受損無法銷售時,經營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通知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 漁獲受損無法銷售時處置方式。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