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志榮
徐志榮
連署人
王惠美
王惠美
盧秀燕
盧秀燕
費鴻泰
費鴻泰
許淑華
許淑華
孔文吉
孔文吉
呂玉玲
呂玉玲
賴士葆
賴士葆
徐榛蔚
徐榛蔚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江啟臣
江啟臣
曾銘宗
曾銘宗
黃昭順
黃昭順
顏寬恒
顏寬恒
吳志揚
吳志揚
張麗善
張麗善
柯志恩
柯志恩
陳超明
陳超明
蔣萬安
蔣萬安
林麗蟬
林麗蟬
李彥秀
李彥秀
馬文君
馬文君
林德福
林德福
陳雪生
陳雪生
陳學聖
陳學聖
蔣乃辛
蔣乃辛
楊鎮浯
楊鎮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二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者或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不良醫材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八十二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藥事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系使用含有毒物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之不良醫材,惟既使用有毒或有害物質,顯見其製造或輸入者之惡性重大,與同條其他款之態樣不同,故在刑度上應予輕重之分,故調整原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於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增列有毒或有害之不良醫材。 二、原條文之刑度相較於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之重傷罪為輕,而重傷罪僅係傷害個人法益,偽藥、禁藥所影響者甚多,並會引起社會恐慌,刑度實不宜過低,故加重其刑並提高罰金,以遏抑犯罪。
第八十三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八十三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明知者為故意犯罪,顯見其惡意重大,而現行條文刑度過低,無法收嚇阻之效,爰增加其刑度並提高其罰金,以遏抑犯罪。
第八十五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五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配合修正第八十二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