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黃偉哲
黃偉哲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高志鵬
高志鵬
鍾佳濱
鍾佳濱
余宛如
余宛如
郭正亮
郭正亮
陳瑩
陳瑩
吳焜裕
吳焜裕
鍾孔炤
鍾孔炤
陳明文
陳明文
林靜儀
林靜儀
邱泰源
邱泰源
劉世芳
劉世芳
趙正宇
趙正宇
黃國書
黃國書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發退除給與: 一、犯內亂、外患、刑法瀆職罪章、刑法鴉片罪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但犯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未滿七年確定者,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減少退除給與。 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 三、褫奪公權終身。 四、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第二十四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發退除給與: 一、犯內亂、外患、刑法瀆職罪章、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但犯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未滿七年確定者,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減少退除給與。 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 三、褫奪公權終身。 四、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國軍為確保國防戰力,維護官兵身心健康,長年配合政府毒品防制政策,除透過反毒文宣、軍法紀教育、毒品管制機制等反毒積極作為外,增列不發退除給與項目,讓官兵不致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打造一個健康、純淨、無毒的戰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