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超明
陳超明
徐志榮
徐志榮
馬文君
馬文君
張麗善
張麗善
楊鎮浯
楊鎮浯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蔣萬安
蔣萬安
蔣乃辛
蔣乃辛
林德福
林德福
趙正宇
趙正宇
黃昭順
黃昭順
孔文吉
孔文吉
陳宜民
陳宜民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陳怡潔
陳怡潔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行使公權力,以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給與撫恤金及遺族撫恤金。 前項撫恤金之支給,應由地方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協助,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為鼓勵村(里)長工作士氣及保障其權益,爰新增第四項,因其職務關係行使公權力,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給與撫恤金及遺族撫恤金。 二、按現行規定,村(里)長僅能循各縣市之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申請補助,惟各縣市訂定標準不一,以致保障不夠全面。為求全國一致性,爰新增第五項,撫恤金之支給應由地方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專案協助,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且不得低於公務人員撫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