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永明
徐永明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鄭寶清
鄭寶清
邱議瑩
邱議瑩
黃偉哲
黃偉哲
葉宜津
葉宜津
鄭運鵬
鄭運鵬
林俊憲
林俊憲
莊瑞雄
莊瑞雄
蔡易餘
蔡易餘
盧秀燕
盧秀燕
黃昭順
黃昭順
陳明文
陳明文
陳學聖
陳學聖
李俊俋
李俊俋
王定宇
王定宇
羅致政
羅致政
管碧玲
管碧玲
李鴻鈞
李鴻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三條 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汽車車輛型式安全檢測之檢驗結果,包含側方碰撞乘員保護檢測及前方碰撞乘員保護檢測數據,應於交通部官方網站公布之,並應就其結果予以分級。 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 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六十三條 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 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一、依據現行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我國市場所販售之車款,不論國產還是進口車型,上市前都須通過交通部規定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四十五項「側方碰撞乘員保護」與第四十六項「前方碰撞乘員保護」規定,此即所謂碰撞法規。 二、然而,碰撞法規僅為最低安全標準,事實上無法使民眾區別車輛安全性之優劣程度,且碰撞測試車輛係由廠商所提供測試,測試後經由碰撞測試機構提出報告再進行車輛型式安全審驗,除非廠商自行公開測試資料,一般民眾僅能獲知此該車型是否通過碰撞測試,而無從得知該車碰撞成績與相關細節資訊。 三、相較於國外,許多國家除了要求依法車輛上市前要經碰撞測試合格,還另外支持民間成立獨立機構,推動「新車評價計畫」(New Car Assessment Program:NCAP)制度,另行以更嚴格標準,對已上市車輛做碰撞測試,並將複雜之車輛安全性能指標,轉化成消費者淺顯易懂之評價星等,提供消費大眾於市面上購車時之參考依據。 四、NCAP測試內容不僅包含較高之測試撞擊速度、較全面之撞擊角度,還會看是否配備主動性安全式設備,例如防鎖死煞車系統等,有些甚至會針對行人碰撞防護、兒童安全座椅及翻滾預防等項目進行檢測。目前有實施NCAP制度的國家,分別有美國NCAP、美國IIHS、歐洲Euro-NCAP、日本J-NCAP、中國CNCAP、澳洲ANCAP、韓國KNCAP、拉丁美洲Latin-NCAP、東南亞國協ASEAN-NCAP等。 五、為提供更切合用路人需求之保障,強化國內車輛安全檢測之透明,並督促車商研發出更安全的車輛,爰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三條修正草案」,要求主管機關應就受審驗之車型,公布其安全檢測之檢驗結果,包含側方碰撞乘員保護檢測及前方碰撞乘員保護檢測數據,並應於交通部官方網站公告,並應參考國外NCAP制度,就審驗之結果實施分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