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永明
徐永明
連署人
陳學聖
陳學聖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黃國昌
陳雪生
陳雪生
洪慈庸
洪慈庸
趙天麟
趙天麟
黃偉哲
黃偉哲
鄭運鵬
鄭運鵬
林俊憲
林俊憲
鄭寶清
鄭寶清
盧秀燕
盧秀燕
黃昭順
黃昭順
張麗善
張麗善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工會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警察人員、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除前項規定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鑑於公務人員與國家雖屬公法上職務關係,然其亦具備勞動者屬性,集體勞動權為勞動者集體最基本之勞動權,透過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行使以改善勞動條件。然現行工會法第四條禁止警消人員組成工會,且公務人員協會法對於警消人員並非實質結社權保障,實無法保障警消人員爭取自身勞動權益。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修正草案」,明訂警察人員、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