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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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警察人員、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除前項規定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
鑑於公務人員與國家雖屬公法上職務關係,然其亦具備勞動者屬性,集體勞動權為勞動者集體最基本之勞動權,透過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行使以改善勞動條件。然現行工會法第四條禁止警消人員組成工會,且公務人員協會法對於警消人員並非實質結社權保障,實無法保障警消人員爭取自身勞動權益。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修正草案」,明訂警察人員、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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