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顏寬恒
顏寬恒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盧秀燕
盧秀燕
孔文吉
孔文吉
吳志揚
吳志揚
柯志恩
柯志恩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淑華
許淑華
陳宜民
陳宜民
許毓仁
許毓仁
馬文君
馬文君
黃昭順
黃昭順
林德福
林德福
陳怡潔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一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被收養人、出養人、收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尋親服務,必要時得請求戶政、警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提供心理、醫療、法律等諮詢轉介服務。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八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尋親服務,惟該辦法係行政命令,母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未明定尋親服務。 三、實務上於提供尋親服務時,被收養人受限「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法申請原始全戶出生謄本,然許多被收養人並無原生家庭完整之識別資訊,且查詢原生家庭資料係透過戶役政系統,惟需識別資訊始能查詢,以致被收養人無法取得生父母與手足之身分資訊,影響其尋親權益甚鉅。 四、為使尋親服務有法源依據,並排除實務上面臨之阻礙,爰新增本條,於第一項明定中 央主管機關應提供尋親服務,必要時得請求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並規範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另參酌現行「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八條規定,新增本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