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鴻鈞
李鴻鈞
陳怡潔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五十一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合法證據,確認被告應受有罪判決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第二百五十一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一、違法取得證據之禁止,為民主法治國家重要原則,明文檢察官須以「合法證據」才得據以起訴被告。 二、刑事訴訟法依照形成心證的過程由低到高,分別為「足認」、「足信」到「確信」,所謂「達到確信」,係指檢察官所搜集之合法證據,已達到個人依其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確信被告應受有罪判決之程度,才足以起訴被告;倘檢察官個人有一絲懷疑自己所提的證據方法不足將被告定罪,不宜率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