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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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護照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 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 主管機關未設有辦事處之縣市,應由地方縣市政府戶政機關代為受理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申請,再轉送主管機關辦理。 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 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 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新增第三項。 三、目前護照辦理,除新北市外須至領事事務局辦事處,而領事事務局僅於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及花蓮市四縣市設有辦事處,對居住於偏鄉、離島地區民眾相當不便,為使護照辦理更為便民,爰立法要求地方縣市政府戶政機關協助受理護照辦理業務。 四、隨科技發展,政府服務應朝向單一窗口整合服務,使民眾在申辦、換發護照更為便利,根據新北市政府與彰化縣政府試行「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成果,成效卓越且退件量低,新北市政府更在105年7月15日擴大辦理「因申辦更改名字、身分證統號、出生地或出生日期異動換發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特定項目的換發護照服務;彰化縣政府因人力縮編於105年1月1日停止辦理該項業務,但申辦護照業務佔縣政府人別確認案件五成,成效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