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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能源管理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優先滿足民生用戶能源需求,於能源供應不足時,得訂定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之。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能源供應不足時,得訂定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之。
面對電力供應有不足的風險,政府必須要優先照顧民生用電,未來一旦需要限電,政府應優先確保民生用電,先對高耗能工業用電進行限制;若供電仍不夠,才可考慮對民生用電限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