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陳雪生
陳雪生
黃昭順
黃昭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林為洲
林為洲
蔣萬安
蔣萬安
呂玉玲
呂玉玲
蔣乃辛
蔣乃辛
徐志榮
徐志榮
許淑華
許淑華
顏寬恒
顏寬恒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陳宜民
陳宜民
陳學聖
陳學聖
張麗善
張麗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房屋現值有關面積計算方式,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無法供民眾生活實質滯留使用之屋簷與雨遮應不計入房屋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面積。 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建物測量登記新制預定自107年1月1日上路,屋簷、雨遮不再測繪登記。本席認為一旦新制上路,無法供民眾生活實質滯留使用之屋簷與雨遮應不計入房屋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面積。民眾房屋如果有登記到「屋簷、雨遮面積」應予以扣除,再重新計算面積核課「房屋稅」,以避免課稅不公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