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蘇震清
蘇震清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郭正亮
郭正亮
林俊憲
林俊憲
尤美女
尤美女
高志鵬
高志鵬
蔡易餘
蔡易餘
劉櫂豪
劉櫂豪
許智傑
許智傑
鍾孔炤
鍾孔炤
段宜康
段宜康
葉宜津
葉宜津
李麗芬
李麗芬
鄭運鵬
鄭運鵬
黃國書
黃國書
蕭美琴
蕭美琴
吳思瑤
吳思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四條 醫院依法設太平間者,對於在醫院死亡者之屍體,應負責安置。 醫院得劃設適當空間,暫時停放屍體及簡易奠祭設施,供家屬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用,不得有任何奠禮及法事。 醫院不得拒絕死亡者之家屬或其委託之殯葬禮儀服務業領回屍體;並不得拒絕使用前項劃設之空間。 第六十四條 醫院依法設太平間者,對於在醫院死亡者之屍體,應負責安置。 醫院得劃設適當空間,暫時停放屍體,供家屬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用。 醫院不得拒絕死亡者之家屬或其委託之殯葬禮儀服務業領回屍體;並不得拒絕使用前項劃設之空間。
一、修改第二項,增訂得安置簡易奠祭設施,供家屬暫厝牌位,惟不得有任何奠禮及法事。 二、對於在醫院過往之遺體,在醫、殯分流的原則下,為了便利家屬助念及悲傷撫慰之傳統習俗及民情,體恤民眾費用支出之節約,同時兼顧殯葬設施增設的困難度,醫院得劃設適當空間,供家屬暫厝牌位之簡易奠祭設施,以符合遺體及牌位不分置之傳統習俗及民情。
第六十五條 除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外,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核准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繼續使用五年,並不得擴大其規模;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 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核准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繼續使用五年,並不得擴大其規模;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增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除外條款,以維醫、殯分流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