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八條 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屬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實施對象者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三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屬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實施對象一人。 | 第八條 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一人。 |
一、由於現行經銷商優先遴選對象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者。惟『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其適用及實施對象為,申請人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綜觀之,適用及扶助對象較廣。
二、現行公益彩券經銷商若僱用五人以上者,始進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一人的規定。然而,實務上經銷商之規模甚小、僱用人數較難達到五人以上,致使本條文進用人數的要求行同具文,爰降低僱用人數要求,經銷商每僱用三人以上者,即應進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屬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實施對象者,以真正落實本法之立法意旨。 |
|
|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未依限申報書表者。 二、未依第八條規定,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者或屬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實施對象者。 三、違反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領者發給獎金或未將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者。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拒不受查核、未依限提報資料或提報資料不實者。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辦法者。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並應將售得之價金與所中獎金同額之款項,充作公益彩券盈餘。 有第一項第四款情事者,並應將與已發給獎金同額之款項或逾期未兌領獎金全數,充作公益彩券盈餘。 |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未依限申報書表者。 二、未依第八條規定,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者。 三、違反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領者發給獎金或未將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者。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拒不受查核、未依限提報資料或提報資料不實者。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辦法者。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並應將售得之價金與所中獎金同額之款項,充作公益彩券盈餘。 有第一項第四款情事者,並應將與已發給獎金同額之款項或逾期未兌領獎金全數,充作公益彩券盈餘。 |
配合本法第八條之修正,以及將罰鍰金額提高,以督促本法對於經銷商之各項義務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