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許毓仁
許毓仁
呂玉玲
呂玉玲
楊鎮浯
楊鎮浯
許淑華
許淑華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麗蟬
林麗蟬
陳宜民
陳宜民
林為洲
林為洲
賴士葆
賴士葆
顏寬恒
顏寬恒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李彥秀
李彥秀
柯志恩
柯志恩
蔣乃辛
蔣乃辛
江啟臣
江啟臣
陳雪生
陳雪生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一萬人以上者,應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前兩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內政部戶政司民國106年1月6日編製,105年底(表四)各縣市現住原住民人口數按性別分資料顯示,原住民人口達一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及縣(市)者,計有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縣、宜蘭縣、苗栗縣、南投縣、台東縣、花蓮縣、屏東縣等12個。另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5年第三季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指出,歷年調查結果,原住民失業率由民國98年9月的8.85%,逐漸下降至103年6月的4.02%,至104年6月首次低於4%降為3.98%,105年6月則降到3.95%,但於105年9月回升至4.00%。比對主計總處公布之失業率統計顯示,同期間全國民眾失業率由98年9月的6.04%逐漸下降至104年6月的3.71%,105年6月則上升為3.92%,105年9月則攀升至3.99%,顯示原住民對於環境經濟因素的變化相當敏感,而大環境的經濟波動對於原住民勞動力影響,則更甚於全國民眾。爰為扶持原住民就業期以提高其勞動參與力,應透過各直轄市及縣(市)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設置,以及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的戮力配合,始能全面及有效地服務各地方亟欲尋找工作機會的原住民,爰修正本條文,且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