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宜民
陳宜民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陳超明
陳超明
賴士葆
賴士葆
蔣乃辛
蔣乃辛
柯志恩
柯志恩
林為洲
林為洲
顏寬恒
顏寬恒
林麗蟬
林麗蟬
楊鎮浯
楊鎮浯
吳志揚
吳志揚
蔣萬安
蔣萬安
李彥秀
李彥秀
陳雪生
陳雪生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德福
林德福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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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文君
馬文君
許淑華
許淑華
李鴻鈞
李鴻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命理、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一、「就業歧視」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行為」,民間部分雇主在招聘與面試時,要求求職人或受僱人提供星座、命理、血型等資料,請命理師、星座、塔羅牌業者「神算」,但這與工作表現完全沒有相關。 二、增列星座、命理、血型等,禁止雇主不去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能力、條件或表現,而考量與工作能力及表現無關的星座、命理、血型等因素,因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因具有某類特質,而失去在工作上與其他人公平競爭的機會,避免就業歧視與不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