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王定宇
王定宇
施義芳
施義芳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葉宜津
葉宜津
姚文智
姚文智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邱泰源
邱泰源
郭正亮
郭正亮
吳焜裕
吳焜裕
鍾佳濱
鍾佳濱
洪宗熠
洪宗熠
吳思瑤
吳思瑤
張宏陸
張宏陸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惟該管土地若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之項目,則不受上開限制。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政府積極發展綠能產業,惟因此法條規定「不得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而台電購售電合約為20年,地方政府公有房地招標供太陽能系統商建置旅能合約最常僅9年11個月,嚴重影響廠商投資意願並造成綠能發展遲緩,爰提出本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