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呂孫綾
呂孫綾
施義芳
施義芳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羅致政
羅致政
邱泰源
邱泰源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葉宜津
葉宜津
姚文智
姚文智
郭正亮
郭正亮
吳焜裕
吳焜裕
吳思瑤
吳思瑤
張宏陸
張宏陸
鍾佳濱
鍾佳濱
王定宇
王定宇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審議過程中,應公開直播為之。 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應公布之。 第十三條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
一、監察院最為憲法機關之一,行使職權除審計權另有規定外,悉依監察法法之規定,此觀諸監察法第一條已有明文規定。 二、監察權之行使,亦應如司法權之行使,必須公開透明為之,以提升國民對於監察權行使之信賴。過去監察院人員行使彈劾權時,時常遭致社會批評為密室作業,且無法提出使當事人或社會大眾信服的彈劾理由。故新修正條文要求,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審議過程中,應公開直播為之。 三、依現行監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對於是否公布監察內容,監察院難免有恣意操作空間,以致引起社會爭議。彈劾案調查結果,除應做成書面通知當事人外,亦應參照一般法院上網公布判決書之方式,公開提供社會檢驗。 四、至於事涉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部分,就書面書面彈劾內容而言,本可就機密或個人隱私部分予以編輯並向社會大眾說明,不得作為拒不公布彈劾內容之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