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標準化獎勵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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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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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標準化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辦法之獎勵,得由標準專責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辦理甄選;甄選相關事項,由標準專責機關定之。 第五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標準專責機關每年甄選一次;甄選相關事項,由標準專責機關定之。
鑑於全國標準化協助我國產業推動及落實標準化作業已顯成效,業已完成階段性任務,並考量實務現況,爰酌予修正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