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鴻鈞
李鴻鈞
林俊憲
林俊憲
葉宜津
葉宜津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孔文吉
孔文吉
柯志恩
柯志恩
林德福
林德福
盧秀燕
盧秀燕
張麗善
張麗善
蔣乃辛
蔣乃辛
鄭運鵬
鄭運鵬
周春米
周春米
趙正宇
趙正宇
洪慈庸
洪慈庸
黃國書
黃國書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蔣萬安
蔣萬安
許淑華
許淑華
黃昭順
黃昭順
陳雪生
陳雪生
曾銘宗
曾銘宗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七條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交通安全或遊覽車行車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計畫名列丙、丁等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汽車運輸業派任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或不合格之駕駛人,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不經限期改善,逕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汽車運輸業者未依勞基法,讓駕駛人過勞駕駛,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不經限期改善,逕依本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汽車運輸業派任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或不合格之駕駛人,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不經限期改善,逕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一、第四項新增。 二、公路總局每年所進行遊覽車行車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計畫,過往僅有評等,卻無實質獎懲,是以明訂未來遊覽車評鑑名列丙、丁等時,應要求限期改善,若無改善者應依本條第一項相關規定處理。 三、疲勞駕駛的風險不亞於酒醉駕車,現行國內汽車運輸業者屢傳讓駕駛人過勞駕駛,是以新增本條第四項,如有重大讓駕駛人過勞駕駛事件,公路主管機關得依法廢除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