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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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汽車屬大客車者,有關行車紀錄器之相關規定,優先適用第十八條之二之規定。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行車紀錄器對於大客車之安全控管又更為重要,故有必要訂定更嚴格的相關規範。故新增第五項,排除大客車之行車紀錄器於十八條之一的規範之外,以十八條之二特別規範之。
第十八條之二 大客車未依規定裝設電子式行車紀錄器者,處大客車所有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 大客車裝設之電子式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大客車所有人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電子式行車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電子式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大客車所有人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本條所稱電子式行車紀錄器,其規格與標準,由交通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本條罰則參照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有關於汽車未依規定加裝行車紀錄器之罰則。惟大客車之行車紀錄所涉及之社會法益較為重大。故參酌歐盟國家之處罰規範,加重原處罰五倍,接近歐盟國之罰則,以期達嚇阻之效。 二、行車紀錄器使用於商用汽車的主要目的為避免駕駛超時工作,除定期作為警政單位查驗汽車的重要資訊之外,當事故發生時,更是事故研判的重要憑據。能透過其記錄的數據資訊還原事故發生現場,釐清肇事原因與責任,因此行車紀錄器被稱為汽車的黑盒子。故此世界各國均早已開始強制汽車安裝行車紀錄器以保障行車安全世界各國早就已推動強制安裝行車紀錄器。 三、我國雖在民國96年也跟進立法要求汽車需安裝行車紀錄器,惟對於行車紀錄器的種類並無嚴格規範。傳統的機械式行車紀錄器有易遭竄改、需要專業人員判讀、處理費時、能保存的資訊較少、資訊保存不易與難以應用於其他系統等缺點。這些缺點也使的政府無法確實掌握駕駛工時與行車狀況,故日本與歐盟國家在1998年開始便修正法令,規定新車出廠均須強制安裝電子式行車紀錄器。 四、行車紀錄器對於控管危險性較高的大客車又更為重要,傳統的機械式行車紀錄器已難發揮控管之功能。電子式行車紀錄器可以精準紀錄工時,更方便警政單位與勞動檢查機關機稽查。避免再因大客車駕駛過勞可能發生的悲劇,以保障大客車之行車安全與駕駛之勞動權益。 五、為期強制加裝之電子式行車紀錄器能達成立法目的,交通部應考量可行性與上開立法目的,修訂現有之道路安全規則,訂定有關於電子式行車紀錄器之規格要求、具體落實時程與其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