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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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左: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二年。 三、上尉十七年。 四、少校二十年。 五、中校二十四年。 六、上校二十八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軍醫、軍法、主財、特種電偵、航管、行政、軍訓教官及其他具專業技術或職能人員,得經申請核定繼續服役,不受最大服役年限及年齡之限制。但屆滿最大年限或年齡前六個月起,至核定繼續服役期間,不予調占上階職缺。 前項人員適用對象、繼續服役期間、申請及核定程序等處理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 | 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左: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年。 三、上尉十五年。 四、少校二十年。 五、中校二十四年。 六、上校二十八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
一、鑑於現行尉級軍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相較公、教人員退休年齡為早;於考量國人餘命延長趨勢,在不影響部隊作戰任務即不產生人雍塞之前提下,修正現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三款將尉級軍官最大服役年限或年齡相關規定。
二、為使具軍醫、軍法、主財、特種電偵、航管、行政、軍訓教官及其他具專業技術職能(如海巡等相關單位)、非戰鬥內勤職務、特殊技勤專長人員得以長留久用,增訂第二項規定,得經申請核定續服現役,不受各階最大服役年限或年齡限制,以期成熟人力得持續貢獻所長,並節約退撫基金支出。特增訂第三項,定明專業人員適用對象、繼續服役期間及申請、核定程序等處理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必要時應得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三、鑑於現行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並未服現役實職,故增訂第一項但書,明定軍官、士官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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