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
章名 |
| (立法宗旨)
第一條 農業為國家之本,為確保農業、農民、鄉村及資源保育之基本政策,維持農業多功能價值於國家發展、社會經濟、糧食安全、國土保安、生態保育、鄉村文化、鄉村地景及農地農用之任務,並明定中央與地方政府之權責與任務,以計劃性推動相關政策,確保農業永續發展、適應極端氣候、增進農民福祉,提高糧食自給率,特制定本法。 |
一、農業為國家之本,臺灣農業面臨貿易自由化與氣候變遷之衝擊,導致農業衰退,糧食自給率低落。為發揮農業於國家發展、社會經濟、糧食安全、國土保安、生態保育、鄉村文化及地景之多功能價值,確保農業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以建立農業政策推動、制度施行及法令制(訂)定之重要根據。
二、綜覽世界主要國家農業發展趨勢及基於農業多功能性之思維,本法所稱農業,包含農、林、漁、牧業產製銷等事業;另為強化農民福利及符合環境永續目標,對於農民福利、鄉村發展及農業生態環境維護等事項,皆納入本法規範範疇。
三、農業多功能性(multifunctionality
of
agriculture)係指農業之價值不僅於生產農產品,更包含藉農耕活動而產生各種滿足人類社會福祉、維持自然環境等多重價值,農業多功能性已成為世界各國發展農業的核心指標,歐盟在共同農業政策(CAP)的「agenda
2000」確立農業多功能價值對歐盟各國在經濟與社會發展上扮演要角,歐盟、日本、南韓、挪威、瑞士等國及OECD等重要國際組織也相繼在政策上訴諸農業多功能的價值。 |
| (定義)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農法,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之事業。
二、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
三、農民:指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四、家庭農場:以共同生活家戶為單位,投入家庭勞動力從事農業經營,以滿足家庭生計及擴展經濟生活為目標之農場。
五、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或其他由農民所組織,以促進農業發展、維護農民權益、增進農業新知、提升農民收益、強化農民交流為目的之人民團體及法人。
六、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人民團體及法人。
七、農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育苗場、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八、糧食危機:因人口增長、氣候變遷、環境污染、分配不均或其他偶然性因素,致營養均衡之國內糧食供應體系有無法維持之虞。
九、糧食安全:指國內糧食生產能達致穩定提供國民充足、易得、安全、營養均衡之健康飲食生活之標準。
十、農地儲備:指政府藉由市場購買、交換之方式取得並儲備農地,爾後再將農地出租或出售予農民續作農業使用,或將農地進行重劃、交換、合併、分割,以改善農地結構,強化農業生產,並發揮環境生態及防災功能。
十一、農產運銷:指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交易及行銷等各項作業。
十二、農業推廣:指利用農業資源,應用傳播、人力資源發展、行政服務、農事體驗及綠色行銷等方式,提供農民及消費者終身教育機會,協助利用當地資源,發展地方產業之業務。
十三、休閒農業:指以農、林、漁、牧生產及農業經營活動為基礎,結合農耕地景、鄉村文化、農家生活、鄉土料理、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鄉村之認同為目的之農業經營。
十四、農業生態環境:指農業與自然生態系統交互作用及共同演化所形成之環境型態。
十五、農法:指農業耕作方法、農業科學、農業技術、農業知識、農具製作工法及操作技術或農業生態環境知識,改善農業經營模式,達成農業永續發展、環境永續經營之目標。
十六、食農文化:指農業與飲食文化相互依存形成之精神價值和生活方式。 |
明定本法用詞定義。 |
| (基本政策目標)
第三條 政府應擬定具體計畫,落實下列農業政策目標,確保農業之永續發展:
一、發揮農業在社會經濟安定、糧食安全、國土保安、水土資源涵養、生態保育、鄉村文化保存、鄉村地景維護之多元功能。
二、建立安全糧食生產環境,維持糧食生產資源,供應國民優質、充足、穩定與安全之農產品,提升農業因應氣候變遷之調適能力,為避免糧食危機,應訂定明確之糧食自給率年度精進目標。
三、建構農業永續經營環境及地區型發展體系,完善農業之技術與金融支援體系,穩定農業生產鏈與消費市場之連結,推動農業在地生產、在地消費。
四、強化農業提升鄉村生活品質及環境,建立鄉村生活照護及公共服務體系,維護農耕及鄉村地景之完整性。
五、建構優勢農業,強化以市場為導向之產業競爭力,建立責任農業制度,施行標準作業及與世界接軌之農產品品質認證體系,以達成農業之永續發展。
六、支持家庭農場之經營,完善永續經營之產銷通路與結構,保持農業勞動力之投入與更新,提升農民之農業知識、技術、創新能力及競爭力,確保農民在農業經營及鄉村社會中之性別與社會平等,增進農民所得與福利。
七、確保農業發揮生態環境之價值,增進符合其環境之農法發展與利用,提升農業生產地區之環境減災及防災能力。
八、增進國民對食農文化之重視,完善食農文化之產業環境,並確保我國多元食農文化之傳承。 |
一、二十一世紀人類面對最大挑戰,包括糧食安全、食品安全、農業生態環境,政府應擬具政策目標之具體計畫,以符合糧食穩定供給、食品安全、農民所得支持與農業生態環境改善等落實農業永續發展之目標。
二、農業之多功能價值,已受世界先進國家所肯認,農業除糧食生產之功能外,更具確保社會經濟安定、國土保安、水資源涵養、生態保育、鄉村文化保存、鄉村地景維護等積極功能,農業政策目標之制定,自應涵蓋農業多功能性各具體面向,俾利國家農業施政方向之健全,爰明定第一款。
三、農業生產具有維持國民健全飲食生活之積極意義,其生產、運銷、消費市場之健全,係國家糧食安全基礎之所繫,應以計畫性確保國家農糧體系及鄉村生活之支持系統,爰明定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
四、為增進我國農產品之競爭優勢,拓展海內外市場,建構積極進取之進擊農業,爰明定第五款。
五、政府應訂定目標確保青年農民及各種農業勞動力穩定投入農業經營,並提升農民的農業知識、技術、創新能力及競爭力。另應考量家庭農場的社會發展面向,確保農民在農業經營及鄉村社會享有性別與社會平等,增進農民所得與福利,使家庭農場之社會生活權利得到保障,爰明定第六款。
六、為確保農業發揮生態環境之價值,政府應計畫性實現符合其環境之農法發展與利用,提升農業生產地區之環境減災及防災能力,爰明定第七款。
七、食農文化與國家文明、社會及國民身心發展有其相依相存之緊密關聯性,政府有必要增進國民對食農文化的重視,完善食農文化之產業環境,確保我國多元食農文化之傳承,爰明定第八款。 |
| (中央政府與施政方針)
第四條 中央政府為確保糧食安全、推動農業永續發展,應根據本法並配合國土規劃及農業環境保育之相關法規,訂定農業施政方針。
農業施政方針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第三條所列農業政策目標之相關推動方案。
二、糧食自給率之目標及提升策略。
三、執行具體計畫之作法及必要措施。
四、配合具體計畫應辦理之相關事項。
五、其他為整體性及計畫性推動糧食安全、農業永續經營、鄉村永續發展、改善農民生活、確保農業生態環境,推廣食農文化相關方案之必要事項。
前項第二款之糧食自給率目標,應於農業施政方針內作為國內農業生產及糧食消費之方案擬定依據。
中央政府應考量農業內外部環境之變動,隨時檢討及修正農業施政方針,但最長不得逾四年。
中央政府每年應根據農業施政方針,編定農業施政計畫書,並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中央政府於訂定、修正第一項農業施政方針及編定第五項農業施政計畫書前,應經農業政策審議會審議。
第五項向立法院提出之報告,應包括政府每年就糧食安全、農業永續經營、鄉村永續發展、考量農民需求、確保農業生態環境,推廣食農文化相關方案之執行績效、檢討及改善方案。 |
一、明定第一項中央政府為確保糧食安全、推動農業永續發展,應根據本法並配合國土規劃及農業環境保育之相關法規,訂定農業施政方針,並據此提出施政計畫書。
二、為落實糧食安全、永續農業,於第二項至第四項明定農業施政方針之基礎,以持續執行與檢討。
三、農業施政方針為國家農業基本政策之具體落實,與健全國家農糧體系、維持國人健康飲食生活息息相關,為使民意有效監督,俾使國家農業大計能令國民充分了解,貫徹民主政治、責任政治之精神,爰參照日本「食料、農業、農村基本法」之規範,明定中央政府有向立法院提出農業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
| (中央與地方分工治理)
第五條 地方政府應依本法之農業施政方針,與中央政府適切分工,擬定並執行符合地方環境、經濟與社會條件之糧食安全、農業永續經營、鄉村永續發展、考量農民需求、確保農業生態環境,重視食農文化相關方案。
國家提供充分資源,每年應寬列預算執行糧食安全、農業及農村發展相關方案。
中央政府所核撥或地方政府編列之農業相關經費,地方政府應專款專用,不得流入其他用途。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本法基本政策目標,與中央政府適切分工,農業行政堅持落實到以鄉鎮區公所為基層窗口與平台,並訂定及執行符合地方自然環境、產業特色及社會條件之農業相關措施,促進當地農業、農民及鄉村之安定成長與創新發展。 |
| (農業政策審議會之組織設置及權限)
第六條 為審議及協調本法相關計畫及措施,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設置農業政策審議會。
農業政策審議會除審議本法所規定事項外,應督導與本法相關事項之施行;並得就本法所定相關事項,向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提出意見書。
為著重糧食安全,農業勞動之持續,確立農業生產資源土地、水利之合理供應,農業政策審議會應每年針對前述項目加以評估並衡量政策執行是否得當。
農業政策審議會設置委員十五名,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執行長,委員由執行長邀請部會代表、學者專家、農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團體推薦代表出任之。其設置、組織及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委員為兼任,部會代表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並隨職務異動,其餘委員任期兩年,並得連任一次。 |
一、為利於農業政策之整合與推動,明定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設置農業政策審議委員會,以利整體性農業政策之制定與推行。
二、本條明定審議會之組織及其委員組成。
三、為利農業政策審議與協調,委員組成除學者專家、農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團體推薦代表外,仍包括行政院相關部會代表,期能使審議會具有統一事權並具上位性政策指導之功能,避免發生施政之矛盾與內耗。
四、糧食安全基於台灣生產資源之合理運用,以及投入農業勞動力之持續更新,因此審議會應針對糧食安全、農業勞動力、土地、水利之運用政策加此審慎評估。 |
| 第二章 糧食安全 |
章名 |
| (糧食安全與糧食穩定供應)
第七條 為保障糧食安全,中央政府應每年訂定糧食自給率之精進目標,作為管理農業資源之基準。
為維持耕地面積之充足,提升優良農地面積,政府應依據國土規劃目標及農業發展需求,規定農地總量。
為提高糧食自給能力,政府應推動在地生產、在地消費,落實節能減碳,加強食農教育及發展在地食材新需求,引導國民選用國產農產品。
為維護台灣糧食自主權、維持國民基本營養需求,確保糧食永續供應,政府應依風險程度建構糧食安全體系、緊急供應及糧食儲備機制。 |
一、糧食安全具三個面向,分別為「糧食安全(security)」、「食品安全(safety)」與「糧食供應永續(sustainability)」,三者皆為確保糧食安全之關鍵,不可偏廢。
二、確保糧食安全屬國家重大戰略性工作,為提高糧食自給能力,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政府應訂定糧食自給率之提升目標,作為確保糧食安全、農地資源,以及財政資源分配管理之準據。
三、透過維持充足農地面積,提升優良農地面積,強化糧食安全的基礎,爰明定第二項。
四、政府應加強國人飲食教育,宣導並改善國人膳食結構;推動在地生產、在地消費,將國產農產品具新鮮時令之優勢及縮短食物里程、節能減碳之觀念,導入國人膳食習慣;推廣利用在地食材,開發如米麵包、米零食等多元、創新及便利之新型態農產品,促進國產糧食消費,爰明定第三項。
五、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於一九九六年世界糧食安全羅馬宣言及二○○九年世界糧食安全高峰會所宣示糧食安全之精神,提供全民充分、穩定及符合健康安全、營養之糧食。為確保緊急狀況之國內糧食潛在供應能力,維護水土資源,建構糧食安全體系,推動糧食儲備機制,依風險程度做好危機管理,爰明定第四項。 |
| (糧食生產與農地總體管制)
第八條 為確保國內潛在糧食自給能力,政府應依據國土規劃目標,每年實施農地資源調查,建立農地分類分級管理機制,確保農地總量及品質。
政府應依據前項調查成果及管理機制,妥善分配施政資源,根據農地條件鼓勵採取多元、友善環境及具經濟效益之經營方式,營造具一定規模之優良農業生產區域,引導農地合理利用,嚴格管制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設施使用。 |
一、為因應氣候變遷影響,確保糧食安全,政府應積極保育優良農地,維持國內潛在糧食自給能力,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依據國土規劃目標,每年實施農地資源調查,透過農地資源空間規劃,劃定優良農地範圍,建立農地分級分區管理機制,以確保一定數量及高品質農地。
二、政府的施政資源應優先運用於優良農地,藉由提供經濟誘因,鼓勵農地經營者採取有助維持農業生態環境並具經濟效益的農業經營方式,以鼓勵農民自發性維護農地資源。積極規劃推動由下而上之優良農業生產區域,以維護區域性大規模之優質農業環境,引導農地合理利用,嚴格管制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設施使用,爰明定第二項。 |
| (糧食安全與農地變更與管理)
第九條 農地變更應以整體規劃為原則,以避免破壞農地完整性或影響周邊農業經營環境之變更方式;應保障農地所有者及經營者權益,並尊重其意願。
為延續土地改革、平均地權之傳統,政府應以農地農用之審查制度,建立有效之農地儲備制度。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地方自治法人團體應加強實施確保農地農用之措施,防杜農地資源被不當使用。 |
一、為維護農地資源品質,以整體規劃為原則進行農地變更措施,避免破壞農地完整性,或影響周邊農業經營的環境;同時,應保障農地所有權者及經營者權益,並尊重其意願,爰明定第一項。
二、為延續土地改革、平均地權的傳統,參考德國農地交易評估制度,於第二項明定政府得以農地農用之審查制度,介入農地之市場交易,建立有效之農地儲備制度。
三、對違規使用農地之查處,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地方自治法人團體之權責,以確保農地農用,爰明定第三項。 |
| (糧食安全與水資源維護)
第十條 農民有要求政府供應適足質量農業用水之權利。
為確保前項適足質量之農業用水,謀求其有效利用,政府應強化農田水利建設,維護農業用水品質,並建立農業用水合理調配及補償機制,提升蓄水調洪及補注地下水功能,強化節水措施,增進農業用水效能。
為維護灌溉用水之品質及安全,政府應積極推動灌排分離之農水路系統。 |
一、為保障農民工作權,確保農業永續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農民有要求政府供應適足質量農業用水之權利。
二、基於糧食安全及因應氣候變遷影響,政府應適足質量之農業用水,強化農田水利建設,維護農業用水品質,建立智慧農業用水、儲水、調度及回饋機制,以彈性活用農業水資源,蓄存豐水期水量、利用回歸水及夜間灌溉餘水等措施,並強化節水措施,增進農業的水資源利用效能,爰明定第二項。
三、政府應維護灌溉水質,於第三項明定政府應積極推動灌排分離之農水路系統。 |
| (農業科技與減緩氣候衝擊)
第十一條 為減緩氣候變遷對農業及糧食安全之衝擊,政府應提升農業之環境調適能力,結合農業設施改進、農業生態環境科學及創新科技之應用,發展低耗能、低溫室氣體排放、增進再生能源使用及增加土壤有機碳含量之農業經營模式。
政府應寬列預算,建立並強化有關適應氣候變遷之農業科研及育種研發,並加強相關技術及品種之推廣落實於農民。 |
一、全球暖化帶來氣溫上升、氣候型態改變與極端氣候事件頻率增加等氣候變遷效應,為減緩氣候變遷對農業及糧食安全之衝擊,爰於第一項訂定政府應提升農業之環境調適能力,結合農業生態環境科學及創新科技之應用,發展低耗能、低溫室氣體排放、增進再生能源使用及增加土壤有機碳含量之農業經營模式。
二、適應氣候變遷之農業科研及育種研發是國家農業發展長程性規劃之關鍵,政府應寬列預算強化之,並加強相關技術及品種之推廣落實於實際從農者,爰明定第二項。 |
| (確保食品安全)
第十二條 政府應確保食品之安全性及品質,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協助消費者合理選擇,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之權益,應檢討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生產過程安全及衛生管理及品質管理精緻化,強化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生產過程及產地之資訊揭露程度,落實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之品質驗證標章制度或其他必要方案。
為協助食品消費改善及農業資源之有效利用,得檢討健全飲食生活相關方針之訂定、食品消費相關知識之普及與資訊之提供等其他必要方案。 |
食品安全是確保糧食安全的關鍵,政府應對於食品管理與標示訂定方案;針對農產品與國人飲食生活與健康等各項資訊,政府應訂定方針,讓台灣農業資源得以有效利用。 |
| (食品產業之健全發展)
第十三條 考量食品產業對糧食自給之重要性,政府應強化食品產業與農業之間連動發展,確保民生消費之穩定,維護食品產業之健全供應。 |
食品產業對於提供國民穩定、營養均衡、安全健康與多樣品項之食品扮演關鍵角色,並可藉由開發本地農產品之多元市場品項,刺激消費者對本地農產品需求,提升糧食自給率,爰於法訂定政府應食品產業之健全發展。 |
| (農產品進出口相關措施)
第十四條 為維護進口農產品之產銷秩序及公平貿易,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財政及貿易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採取限制進口、關稅配額、特別防衛或其他適當之措施;必要時,得指定單位進口。
為避免進口農產品衝擊國內農業生產,政府應訂定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及因應措施。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為促進農產品輸出,擴大農產品市場,政府應充實市場調查、提供市場資訊、強化行銷宣傳或採取其他增進農產品競爭力之必要措施。 |
一、因應我國參與國際雙邊或多邊農業貿易協定,國內產業調整需要及穩定進口秩序,爰於第一項訂定採關稅配額及特別防衛措施或其他適當之措施的法源。
二、由於進口配額及關稅配額之分配相當複雜,為配合國內產集調整,實務上,進口配額或關稅配額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協商貿易及財政主管機關指定由農業相關之團體、機構進口,此為無償配額;亦可公開標售進口權利金分配配額,為有償配額,由得標者自行進口。進口時,並得指定單位為之。
二、第二項明定政府應訂定及採取相關措施之責任,以避免進口農產品對國內農業造成損害。 |
| (糧食進出口限制措施)
第十五條 為確保國人健康飲食生活所需最低限度之糧食供給、維持民生物價穩定、避免進口中斷或因應極端氣候而認為有必要時,政府得進行糧食之增產、流通之限制、強化進口替代作物之生產或其他必要之措施。 |
由於農業貿易自由化之情勢,我國糧食供應多仰賴進口,為確保國家一程程度的糧食主權,確保國人健康飲食生活所需最低限度之糧食供給,爰於本法制定之。 |
| 第三章 農業發展 |
章名 |
| (農業永續發展原則)
第十六條 政府應依據地區特性、農業經營類型及適地適作原則,規劃農業生產專區,建立農場最適經營規模,整合農業資源,推動在地之農業生產、加工及農產運銷,建構農業永續經營環境。
政府應擬定具體計畫,建立地區農業發展體系,穩定農業生產鏈與消費市場之連結,推動農業在地生產、在地消費之發展。
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家庭農場多樣化、在地化之農業技術、知識及經營模式,強化市場調適及創新能力,作為維持農業永續發展之基礎。
政府應維持農業生產力、強化農事服務業,並應採取必要之輔導措施,提升經營效能,擴大服務農民之功能。 |
一、政府應依據地區特性、農業經營類型及適地適作原則,規劃農業生產專區,建立農場最適經營規模,整合農業資源,推動在地生產、加工及運銷,提升家庭農場競爭優勢,強化市場調適與創新能力,並輔導擴大農事服務業之服務效能,建構農業永續經營環境。
二、聯合國宣告2014年為家庭農業年,強調家庭農場的重要性。家庭農場具有高效率生產多樣化之農產品與農產加工品,發展符合在地環境與社會文化特性之生產模式以維持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環境,促進在地經濟,並能與消費者互動,提升農產品從產地到餐桌之產消鏈結、強化城鄉共好之協同關係,應對其予以必要之關注。 |
| (基層金融體系)
第十七條 政府應輔導農業金融體系發展,健全農業金融制度,維護農業金融秩序,提升農業金融機構之經營效能,強化農業信用保證制度,協助農業經營者取得農業經營所需資金,促進農業發展。
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鼓勵農業金融機構優先融資予農民,推動小額信貸,健全農業金融之社會基層支持功能。 |
一、由於農業金融相對於一般金融具有資金週轉期較長、市場與生產風險高、資金需求以消費性金融為主,且單位服務成本高,擔保品以農地為主等特性,使一般金融機構在安全性、流動性及收益性等考量下,提供農業部門金融服務之意願低落,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輔導農業金融體系發展,健全農業金融制度,維護農業金融秩序,提升農業金融機構之經營效能,強化農業信用保證制度,協助農業經營者取得農業經營所需資金,促進農業發展。
二、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發展「小額貸款」,創建了孟加拉鄉村銀行,成為鄉村居民重要的基層金融體系,可見鄉村基層之小額信貸,對於家庭農場之穩定發展,確有其重要之支持作用。為鼓勵農業金融機構優先融資予農民,推動小額信貸,為支持農業發展、強化鄉村經濟的重要措施,爰明定第二項。 |
| (對地綠色給付)
第十八條 政府應實施符合國際規範之農業境內支持措施,以直接給付之方式,維護農民所得、確保糧食生產、引導產業結構調整或獎勵符合資源保育、環境友善之農業經營。
前項農業境內支持措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糧食安全及氣候變遷等趨勢對農業之影響,日本、韓國及歐盟各國均積極改革農業支持政策,規劃調整農業境內支持措施,以直接給付之方式,引導農民配合農業發展目標,如環境資源維護、確保糧食安全、維護農業及農地之多功能性、農業結構調整等,並可維護農民所得。
二、考量我國財政負擔、農民接受度、市場價格風險及執行可行性等因素,規劃推動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等相關國際規範且具政策導引效果之農業境內支持措施,以維護農業多功能之價值、確保糧食生產、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建構採矛環境友善農業經營及維護農業生態環境等目標。 |
| (改善農業基本建設)
第十九條 政府應依據地區特性、農業經營類型及適地適作原則,積極改善農業生產基礎設施,確保農業生產能力,提高農業生產效率。 |
有鑒於良好之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可助提升農業生產力、生產效率及增進農產品生產品質,收強化農業競爭力之效,爰制定本條。 |
| (加強農業科技創新)
第二十條 政府應維持足夠之公營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發展具公共性之農業科研目標,並適時進行組織再造與調整,以提升其研發能力與效率。
政府所屬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加強農民保種、育種、傳統農法與適地適作之研究,並積極提供農業經營者技術服務。
政府應致力於農業科技智慧產權之公共化及遺傳資源之保護。對於具前瞻性、敏感性之農業品種及相關智慧產權、農業技術移轉或輸出之限制,另以法律定之。
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寬列農業研發經費;經費之編列應特別注重家庭農場之技術需求及農業生態環境之維護。 |
一、政府應加強農業科研,並讓全民共享農業科研成果,爰明第一項要求政府應維持足夠之公營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發展具公共性之農業科研目標,並適時進行組織再造與調整,以提升其研發能力與效率。
二、政府應強化農業科研成果與各地農民、農產業之間的連結,協助農民保種、育種、傳統農法與適地適作之研究,並積極提供農業經營者技術服務,爰明定第二項。
三、農業科技智慧產權及遺傳資源是國家重要資產,政府一面應落實農業科技智慧產權之公共化,使全民共享農業科研成果,另一面另定法律保護具前瞻性、敏感性之農業品種,以及規範相關智慧產權、農業技術移轉或輸出之限制,爰明定第三項。
四、於第四項明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寬列農業研發經費;經費之編列應特別注重家庭農場之技術需求及農業生態環境之維護。 |
| (防疫措施)
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健全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提升動植物防疫檢疫效能,強化全民防疫責任,預防及控制對動植物有害生物之發生、傳播及危害,並加強外來種生物入侵之管理及防治,確保國內生物安全。 |
一、動植物疫病蟲害或傳染病影響農戶收入,亦關係農產品供應數量、價格及品質穩定,與全體消費者權益息息相關。為防範外國動植物病原入侵,減少本土性有害生物滋生及傳播,政府須健全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強化全民防疫責任,重視與投入防疫工作,方能有效防範或減輕其對動植物之致害。
二、外來物種之入侵,對環境、生態及經濟之影響至為深遠,政府應加強相關部門協調及合作,持續執行外來種之監測、防治、防除,以維護農業整體環境,確保國內之生物安全。 |
| (適當災害救助與保險)
第二十二條 農產品受農業天然災害損害,政府應採行必要救助措施,並推動農業保險;對於農產品因產銷失衡所受損失,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並引導產業結構調整。
各級政府應寬列預算,建立分層負責機制,共同承擔前項事項之行政及財務責任,強化對農民之救助及協助效能。 |
一、臺灣地狹且位處天然災害發生頻繁區域,一旦致災影響範圍廣,土地利用型農業不符實施保險風險分擔之大數法則,故以救助方式協助農民復耕、復建為先。然對於資本密集之農業經營型態,如高投資之設施型農業,仍應強化農民風險分散觀念,推動農業保險,適度彌補其經營損失。
二、我國多以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又因農產品生產具季節性且受天候影響,在缺乏供需彈性情況下,易因產期集中或盛產等因素發生產銷失衡現象,導致價格劇烈波動,影響農民生計,爰於第一項明定農產品產銷失衡時,政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並引導產業進行結構調整。
三、第二項明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或各項產業協助工作應建立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分層負責機制,共同承擔行政及財務責任,以提升對農民之救助及協助效能。 |
| (農產品加工支持措施)
第二十三條 為提高農業附加價值,增加鄉村工作機會,提升農民所得,提供消費者多元產品選擇,政府應鼓勵並適時輔導家庭農場發展農產品加值加工,並協助建置農產加工產業鏈及產品市場拓展。
前項農產品加值加工,政府應依據加工方式、產品類型及生產規模,建立分類分級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有效整合區域農產加值產業鏈,增加家庭農場產品多元性,降低家庭農場發展農產品加值加工之門檻,中央主管機關應偕地方政府以公共造產模式,成立農產加工事業或規劃農產加工專區。 |
一、農產加工為有效提升農產品附加價值之手段,對農家收入之提升具有實際效益,並有助於提供消費市場更具特色之多元農產商品。另參照日本「六級產業化政策」,輔導農家適度加工其所生產之一級農產原料,亦屬振興在地農產業之重要手段,爰制定第一項。
二、有鑑於我國目前食品加工法規均以具規模化之食品企業為模型,為免相對小型之家庭農場加工事業受限於法規而難以發展,爰制定第二項,期能藉由分類分級之管理機制,兼顧食品安全及農業發展。
三、為使家庭農場發展農產品加值加工之門檻不致過高,並增進一級原料與二級加工之整合效益,輔導家庭農場開發具有市場競爭力之農產商品,應由政府以公共造產模式成立農產加工事業或規劃農產加工專區,爰制定第三項。 |
| (維持農產品運銷體系)
第二十四條 政府應維持農產品供需平衡,完善農產品物流及市場服務體系,建立公開透明之市場運作機制,防止市場壟斷及惡性競爭,確保農民、消費者及其他農產業鏈從業人員享有公平公正之市場環境。
政府應建構農產品多元化產銷通路,減少食物里程,支持農產品在地市場。
政府對於具國際競爭潛力之關鍵農產業或農產品,於不影響國內糧食安全之前提下,得就利基市場,協助建構國際行銷模式,推展農產品全球行銷布局。 |
一、農產運銷體系與農產品市場需有公平、合理、資訊透明之制度,爰於第一項訂定政府應維持農產品供需平衡,完善農產品物流及市場服務體系,建立透明化與公平化市場運作機制,消除市場壟斷及不公平市場競爭,確保農民、消費者、物流商享有公平正義之市場環境。
二、隨著在地生產、在地消費的觀念興起,農產運銷體系與農產品市場應與時俱進,爰於第二項明定政府應建構農產品多元化產銷通路,減少食物里程,支持農產品在地市場。
三、為促進農產品輸出,強化農產品之競爭力,政府對於具國際競爭潛力、不涉及糧食安全之關鍵農產業或農產品,應就利基市場,協助建構國際行銷模式,推展農產品全球行銷布局。爰明定第三項。 |
| (農產品溯源系統)
第二十五條 政府應建構從生產到消費之農產品安全無縫管理體系,強化農作物健康生產管理,加強農產品藥物殘留監測,統合農、林、漁、牧產品衛生檢查,健全農業生產資材管理及品質檢驗制度。
政府應推動農、林、漁、牧產品產地證明標章、產銷履歷及其他有助於溯源之認證、驗證系統,提升整體農產品安全及競爭力。 |
一、為落實農業生產與消費者食用安全基礎,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建構從生產到消費之農產品安全無縫管理體系,強化農作物健康生產管理,加強農產品藥物殘留監測,統合農、林、漁、牧產品衛生檢查,健全農業生產資材管理及品質檢驗制度。
二、為提升整體農產品安全及競爭力,政府應推動農、林、漁、牧產品產地證明標章、產銷履歷及其他有助於溯源之認證、驗證系統,提升整體農產品安全及競爭力。 |
| (對消費者食品資訊之提供)
第二十六條 為確保食品安全,並協助消費者合理選擇,政府應致力強化食品衛生管理機制,推動品質管理精緻化、食品標示正確化及其他必要之方案。
為使農業資源能有效利用,健全國民飲食生活,政府應推動糧食消費相關知識之普及並隨時提供適切資訊。 |
一、當前食品安全漸成國人首重議題,食品衛生管理機制之健全及品質管理精緻化、標示資訊正確化對於消費者之選擇與食用安全具有不可忽視之重要性,政府自應採取必要措施落實之,爰制定第一項。
二、充實糧食消費知識、鼓勵食用當季適時之農產品,有效利用農業資源、健全國人健康飲食生活、提升本國農業認同密切關連,政府自應訂定方針適切提供並普及資訊,爰制定第二項。 |
| (國際農業諮商與合作)
第二十七條 政府應於維護我國糧食安全及不損及國內農漁業健全發展之前提下,積極參與國際農漁業諮商,爭取我國農業及農民之權益,排除農產品出口障礙,拓展我國農業國際市場。
政府應參與國際組織及活動,推動互利互惠之雙邊農業交流及合作。政府得推動我國與友好國家之農業交流合作,並得對開發中國家提供援助,以協助其農業及鄉村之發展。 |
一、第一項明定因應全球貿易自由化趨勢,政府應積極參與國際組織農漁業諮商及雙邊農業諮商,排除出口市場之關稅及非關稅障礙,協助農產品獲得有利之出口條件及提高出口競爭力。
二、政府應積極參與國際組織及活動,並推動雙邊農業合作及交流,建立國際及雙邊交流管道及長期合作關係,協助其農業及鄉村之發展。 |
| (進擊的農業)
第二十八條 政府應強化我國農產業於國際市場之競爭優勢,並採取必要措施協助優良農業技術之國際推廣及本土農產品之國際行銷,拓展我國農產業之國際市場能見度。 |
為因應日漸嚴峻之全球化挑戰,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發揮我國農業之優勢項目,諸如創新技術之國際推廣、優勢農產品之國際行銷等,以主動出擊之姿,掌握國際市場之發展先機,強化我國農業之國際競爭力,爰制定本條。 |
| (漁業永續經營及發展原則)
第二十九條 為恢復、維護和強化水域生態環境,政府應以維持生態環境衡平為原則,推動責任漁業,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人為活動對水域生態資源造成之負面影響,落實永續漁業經營。
政府應推動生態環境永續之養殖漁業發展,健全養殖漁業管理機制,輔導養殖漁業合理利用水土資源及推廣節水、節能措施。 |
一、聯合國糧農組織於一九九五年十月通過「負責任漁業行為守則(Code
of Conduct for Responsible
Fisheries)」,要求所有國家對於漁業應以負責任方式經營及管理,爰於第一項明定應以維持生態環境衡平為原則,推動責任漁業,恢復、維護和強化水域生態環境,取必要措施防止人為活動對水域生態資源造成之負面影響,以落實永續漁業經營。
二、政府應推動生態環境永續之養殖漁業發展,健全養殖漁業管理機制,輔導養殖漁業合理利用水土資源及推廣節水、引導我國養殖漁業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提供優質養殖生產環境,以促進養殖產業穩定發展,爰明定第二項。 |
| (林業永續經營及發展原則)
第三十條 林業、特種林業、造林業及混農林業之經營應確保其生態環境價值,並恢復、維護和強化符合生態及保安需求之森林環境資源,發展森林生態旅遊及自然教育,提供休憩及環境教育場域。 |
森林是我國最大陸域生態系,森林生態系具有供給、支持、調節及文化等生態服務價值。森林永續經營需以符合生態方法,融合人民需求與環境價值,恢復、維護和強化符合生態及保安需求之森林環境資源,發展林產業及森林育樂,達成森林多元目標及永續利用。 |
| 第四章 鄉村發展 |
章名 |
| (鄉村發展原則)
第三十一條 鄉村之發展,具有主體性、自主性及獨特性。
鄉村發展具有與都市發展同等之價值。
政府應推動鄉村永續發展,增進鄉村地區面對環境及經濟變遷之自主調適能力,提高生活品質並營造優質鄉村環境,完善農業經營基礎建設,促進在地經濟,健全公共服務體系,維護生態環境及農耕地景之完整性。
政府應強化以在地公民參與為核心之民主治理制度,完善鄉村社區資訊流通管道與知識擴散機制,維護鄉村之族群及文化多元性,促進鄉村社會之包容及融合,提升鄉村地區自主及自立之整體發展能力。 |
一、鄉村是農民的生活場所,也是農業及各項經濟活動的場域,並提供地方社會文化與在地知識的維持與傳承,以及維持生態環境等多元價值。為維持農業永續發展,需推動鄉村之發展,確保鄉村是具有完整生活機能與農業地景的發展主體,保持鄉村發展過程自主意識,並依其地理特性、產業需求、社會及經濟條件之地方獨特性,使鄉村發展過程出於地方之意願與需求,爰於第一項明定鄉村之發展,具有主體性、自主性及獨特性。
二、鄉村發展之推動,需維持鄉村由農耕地景所構成的空間性,並確保鄉村應與都市發展同等水準的生活機能,爰於第二項明定鄉村發展與都市發展具有同等的價值。
三、鄉村發展牽涉發展永續與社會發展兩個層面,鄉村發展永續應使鄉村地區面對環境及經濟變遷情勢時有自主調適能力,提高生活品質、營造優質鄉村環境及健全公共服務體系,以確保生活機能得與都市地區有同等水準,並應完善農業經營基礎建設與促進在地經濟,以及維護生態環境及農耕地景之完整性,來推動經濟與環境永續,爰明定第三項。
四、鄉村之社會發展,政府應強化以在地公民參與為核心之民主治理制度,以確保鄉村之主體性與自主性,藉完善鄉村社區資訊流通管道與知識擴散機制,提升鄉村社會發展之資訊多元化與調適變化能力,並藉維護鄉村之族群及文化多元性與促進鄉村社會之包容及融合,確保鄉村社會多元性並使不同族群之鄉村居民與農民能夠彼此相互理解與包容,使鄉村成為形成地方發展的社會共識與集體行動之場域,提升鄉村地區自主及自立之整體發展能力,爰明定第四項。 |
| (國土計畫及鄉村發展)
第三十二條 政府應依據國土計畫之規劃目標及農業發展需求,考量不同鄉村地區之社會、族群、文化、經濟、生態及自然環境條件,強化鄉村空間之整合管理機制。 |
鄉村空間是由農耕地景所構成的空間,鄉村空間的維持能確保農耕活動與農業發展的永續,國土空間主管機關應配合農業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事項,考量不同鄉村地區之社會、族群、文化、經濟、生態及自然環境條件,強化鄉村空間管理機制。 |
| (鄉村地區農地管理)
第三十三條 政府應積極確保鄉村地區農地農用,落實農地分類分級管理之必要措施,禁止農地資源不當耗用;鄉村地區土地利用管理應考量鄉村聚落及農業發展之空間完整性。 |
一、有鑑於台灣農地濫遭轉用的情形日益嚴重,政府有必要積極確保農地農用,並落實農地分類分級管理之必要措施,明定標準,調查方法與成果,完善制度執行機制,並嚴格禁止農地資源不當耗用情事,以保護珍貴農地資源。
二、由於土地利用有其連續性與緊密性,土地利用主管機關應考量鄉村地區土地利用的空間完整性,確保鄉村聚落的生活機能及提升農業經營的發展性。 |
| (推動鄉村建設)
第三十四條 政府應完善鄉村之交通、資訊流通、公共衛生、醫療、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教育文化、休閒遊憩、政府服務、經濟活動、生態環境等各項生活機能。
鄉村基礎建設應配合當地農業發展條件,其相關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一、完善各項鄉村基礎建設,提升鄉村地區的生活機能,是促進城鄉發展均衡維恃農業永續發展的必要措施,需要由各該主管機關協助之,爰明定第一項。
二、由於鄉村空間是由農耕地景所構成,鄉村基礎建設應配合當地農業發展條件並規範要求各級主管機關配合農業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以確保鄉村空間的農耕地景及農業永續發展,爰明定第二項。 |
| (協助偏遠及弱勢鄉村地區發展)
第三十五條 政府應寬列預算,強化偏遠或弱勢鄉村地區之振興措施,發展在地經濟,建全社會福利體系,提升公共服務機能,並得依地理特性、產業需求、社會及經濟條件擬定專案計畫,改善當地居民生活。 |
偏遠或弱勢鄉村地區應享有同等發展之價值,故政府自應寬列預算,強化偏遠或弱勢鄉村地區之振興措施,並規定如為改善當地居民生活而有必要者,政府得依地理特性、產業需求、社會及經濟條件擬定專案計畫,爰制定本條。 |
| (減緩災害影響及氣候變遷調適)
第三十六條 為提高社區之耐災性,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政府應強化農村社區自主防災能力,並發揮邊際土地之生態及滯洪功能。
政府應加強集水區保育治理及治山防洪,並提升坡地防災監測及預報能力。
政府基於防災、保育之目的,限制森林採伐者,得與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相當對價承購、承租或簽訂保育契約。 |
一、在全球氣候變遷之影響下,極端氣候導致災害之規模與發生之頻率均明顯增加,為維護農業經營環境並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有必要提升農村社區自主防災能力,以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爰明定第一項。
二、政府應本於硬體減災及軟體防災之方式,加強鄉村地區集水區保育治理、治山防洪,並提升坡地防災應變、監測及預報能力,以維護山坡地公共安全,爰明定第二項。
三、政府基於防災、保育之目的,或有必要限制特定對象從事森林採伐活動。為落實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規定,爰明定第三項。 |
| (促進城鄉交流措施)
第三十七條 政府應堅持鄉村空間之主體性,維護鄉村地區農業生產及空間發展之獨特性,並應推動鄉村與都市間之交流合作及相互支持措施。 |
鄉村與都市並非從屬關係,亦非二元互斥之對立空間,應視彼此於各面向之發展上具有互補及相互支持之作用。我國以往過於偏重都市地區一元化之發展軸線,致鄉村發展之主體性長期受到忽略,故有必要強化鄉村空間之主體性及獨特性,以建構有別於都市發展之鄉村發展模式,並促進城鄉之間平等互惠之交流合作及相互支持措施,爰制定本條。 |
| (發展休閒農業及觀光活動)
第三十八條 鄉村地區發展休閒農業及觀光活動應以農、林、漁、牧產業活動與地景、鄉村景觀及鄉村文化為基礎。
前項休閒農業及觀光活動之發展,應以協助農民創造農業加值經濟活動、促進家庭農場經營多元化為目標,打造優質農業旅遊環境,提升服務品質,開發具地區特色之農業旅遊商品,並開拓國內外市場。 |
一、鄉村空間之構成乃以農耕地景為基礎,為有效發揮其價值,貫徹農業多功能性之目標,鄉村休閒農業及觀光活動應以農、林、漁、牧產業活動與地景、鄉村景觀及鄉村文化為基礎,爰明定第一項。
二、農民為農耕地景之維護者,藉由農耕行為創造全民共享之優美觀光資源,其貢獻應予支持與回饋,故休閒農業及觀光活動之發展,自應以協助農民開發多元創新之農業加值經濟活動為目標,除提升農民收益,亦有助於打造具地區特色之農業旅遊環境,提供國人更佳之遊憩品質,爰明定第二項。 |
| 第五章 農民 |
章名 |
| (專業農民、青年進鄉)
第三十九條 政府應計畫性培育具有經營效率及安定經營之專業農民。
政府應訂定相關措施鼓勵青年從事農業經營,並應協助青年農民取得土地、資金、生產工具及學習農業技術、企業化經營管理能力。
政府應鼓勵家庭農場後繼者單一繼承農地或農舍,以維持家庭農場經營規模,並得依地理特性、產業需求、社會及經濟條件,輔導家庭農場擬定多元化經營之計畫。 |
一、政府應考量農業發展目標及趨勢,計畫性與長程性地培育專業農民,改善農民經營效率,提升農場經營之穩定性,以穩固農業永續發展基礎,爰明定第一項。
二、農業勞動力之有效銜接乃農業永續發展之基本條件,故政府自應訂定相關措施鼓勵青年從事農業經營,透過協助青年農民取得土地、資金、生產工具及學習農業技術、企業化經營管理能力,降低青年務農之門檻,維持農業勞動力之穩定供給,促進農業傳承,爰明定第二項。
三、單一繼承乃維持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確保家庭農場經營穩定之有效方式,藉由鼓勵單一繼承,並輔導家庭農場依地理特性、產業需求、社會及經濟條件擬定多元化經營之計畫,有助於家庭農場之青年後繼者穩健發展,提升經營效率與市場競爭力,爰明定第三項。 |
| (女性農民之貢獻)
第四十條 女性對農業及鄉村發展之貢獻及價值,應予肯認。
為貫徹鄉村性別平等價值,政府應協助鄉村女性發展多元能力,並確保鄉村女性參與農業經營、組織農民團體及決策公共事務之平等機會。 |
女性為農業與鄉村發展不可或缺之主體,參照日、韓兩國女性農民組織發展之經驗,可知鄉村在女性力量的投入之下,更能發揮其社會、經濟安全網之功能並穩健成長。為貫徹性別平等之基本價值,並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精神,政府應盡一切努力,確保鄉村女性平等擁有參與農業經營、組織農民團體及決策公共事務之機會,爰制定本條。 |
| (促進老年農民參與並確保其福利)
第四十一條 老年農民對農業及鄉村發展之貢獻及價值,應予肯認。
政府應重視老年農民在農業發展中之角色,鼓勵老年農民傳承農業技藝、知識、經驗及參與社區活動,改善老年農民生活品質及照護措施,營造友善老年農民居住之環境。 |
老年農民長年累積的豐富農業技藝、知識及經驗,乃農業發展厚實之資產。政府應肯認老年農民對農業及鄉村發展之貢獻及價值,鼓勵世代傳承,打造友善老年農民之鄉村空間,確保老年農民之尊嚴生活,爰制定本條。 |
| (農業教育)
第四十二條 政府應致力農業教育,培養農業發展所需人才,完善並扶植農業職業及高等教育體系。
政府應鼓勵農民傳承符合地域環境特殊性之在地農法,提升農業創新能力,並應依地理特性、產業需求、社會及經濟條件,設立在地化農業培訓體系,建立相關證照制度。 |
一、農業職業及高等教育體系乃農業人才培育之重要場域,務需長期投入,政府應予重視。
二、符合地域環境特殊性之在地農法有助農民發揮環境優勢,提高生產效率,並有傳承在地文化之功能,政府應予鼓勵,並應依地理特性、產業需求、社會及經濟條件,設立在地化農業培訓體系,建立相關證照制度。 |
| (農業推廣)
第四十三條 政府應建構完整農業推廣體系,培訓專業農業推廣人才,積極辦理農業經營、生活改善、技術新知、資訊傳播及鄉村發展之農業推廣教育。 |
為強化鄉村社會與農業研究成果之推廣,落實糧食正義原則,並協助家庭農業、鄉村社會及文化之延續,創造永續農業及鄉村之發展,政府應建構完整農業推廣體系,加強培訓辦理農業推廣教育之專業人才,爰制定本條。 |
| (農民福址)
第四十四條 政府對於農民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及就醫等事項,應給予保障及協助。
政府應積極辦理農民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鄉村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老年農民、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
政府對農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得予補助。 |
過去國家發展長期犧牲農業,非僅造成農民經濟弱勢,更在社會發展過程中貶抑農業之真實價值,致使農民離農離地,鄉村社會瓦解。故政府應積極採取必要措施建立鄉村社會之安全網體系,並特別注重其中尤為弱勢群體之保障,爰制定本條。 |
| (鼓勵農民合作)
第四十五條 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協助農民從事任何形式之農業經營合作。
前項所稱之經營合作,指依平等原則,由農民自由決定,所從事之利潤共享、共同決策之一切經營方式。 |
農民藉由從事農業經營合作,諸如合作生產、農機具及初級農產加工工具之共用、農產品共同運銷、資訊共享等形式,有助於農民避免承擔單打獨鬥之風險,提升面對外在環境及市場變化之調適能力,並強化其經營競爭力,故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鼓勵並協助之,爰制定本條。 |
| (確保農民參與農民團體)
第四十六條 農民有參與農民團體之權利。
政府應確保前項農民團體之公共性,強化農民團體之民主治理及農民參與共同決策之合理機制。 |
農民團體乃確保農民權益、協助農業經營、決策公共事務之機構,為鄉村社會民主治理主體之一,政府自應確保農民有參與農民團體之權利,爰制定本條。 |
| 第六章 農業生態及環境 |
章名 |
| (農業生態及環境)
第四十七條 農業具有生態環境價值,為維持農業生態環境系統健全與穩定,確保農業生態環境功能,減緩氣候變遷,政府應恢復、維護和強化農業生態環境。
政府應發展農業生態環境科學,推動生物多樣性調查及監測,建立基礎生物資料庫,建構資源保育與物種及基因保存機制,確保穩定、安全及永續之生態環境,維護各類型生態系與自然生態及物種資源之永續利用。
政府應隨時透過科學方法評估人為活動對環境之影響情形,其屬正面影響者,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維護並強化之;其屬負面影響者,應採取必要措施恢復之;有負面影響之虞者,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之。 |
一、良好的農業經營具有生態環價值,它不僅對於我們所處的日常自然生活環境基礎做出重要的貢獻。同時透過適當的農耕經營,維繫生物與地景多樣性,改善土壤的物理功能與生物環境,提生環境承載力,並減輕農業對土壤、空氣、水等對環境資源的負擔與污染。政府應維持農業生態環境系統健全與穩定,確保農業生態環境功能,減緩氣候變遷,政府應恢復、維護和強化與農業相關的生態環境,爰明定第一項。
二、農業生態環境科學係為研究農業與自然生態環境之間的交互作用及演變,以及社會經濟環境與人類活動對其交互作用及演變的影響之學門,並透過該學門的理論與方法,改善農業經營的各種環節,達成農業永續發展、環境永續經營的目標。另外,生物多樣性的維持與環境保育為農業生態環境科學的第一要務,推動生物多樣性調查及監測,建立基礎生物資料庫,建構資源保育與物種及基因保存機制,以及確保穩定、安全及永續之生態環境,維護各類型生態系與自然生態及物種資源之永續利用,以發展農業生態環境科學,爰明定第二項。
三、政府採取必要措施恢復、維持或強化農業的生態環境價值,以及限制人為活動對農業生態環境的影響情形,應有科學方法評估的基礎為依據,爰明定第三項。 |
| (建全農法)
第四十八條 政府應以農業生態環境科學為基礎,評估農法對生態環境之影響,並發展符合生態環境循環之農法及經營模式。
政府應鼓勵農民採用可再生自然資源、減少化學農藥及肥料之使用等符合生態環境循環並促進生物多樣性之農業耕作方法及經營模式。政府應重視以循環為原則之在地傳統農法及經營模式,評估其生態環境功能及價值,並採取必要措施協助農民傳承並維持該農業耕作方法及經營模式。
政府應寬列預算對傳統農、林、漁、牧操作工法、生態知識、器具等加以調查研究,並促進在地傳統農業耕作方法及經營模式之維護及創新。 |
一、由於工業化資本化農業模式將農業簡化為固定資源與勞力投入,以及標準化與規模化的生產,使農業從原有的循環使用自然環境中的土壤肥分、抑制病蟲害的生物機制等等與自然環境交互作用的關係中抽離,因此需要建全循環為原則之農法發展,修補農業與環境之間的關係,例如使用可回收再利用的農業資材,或是可將農業廢棄物轉化作為供應農業土壤肥分的方法等,爰明定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以循環為原則之在地傳統農法及經營模式發展需受到特別重視,例如原住民農業知識、農民對於田間生態與微氣候變化的觀察與管理經驗、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維護與創新爰,爰明定第三項及第四項。 |
| (生態補償)
第四十九條 政府或私人於農地或鄉村地區及周邊一定範圍內從事開發行為,並對農業生態環境有負面影響之虞或有影響農業生態環境功能者,應實施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措施,使恢復、維持、強化農業生態環境功能。
政府應透過科學方法,對有助於環境生態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緩和氣候變遷及糧食安全等農業經營,建立其生態環境多功能評估機制,以利實行生態補償措施。 |
一、生態補償係指維持農業生態環境之運作,以「零淨損失(no
net
loss)」之概念執行對生態環境的補償措施,政府或私人於農業用地或鄉村地區及周邊一定範圍內從事開發行為,並對農業生態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或有影響農業生態環境功能者,應實施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措施,使恢復、維持、強化農業生態環境功能,爰明定第一項。
二、政府應透過科學方法,對有助於環境生態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緩和氣候變遷及糧食安全等農業經營,建立其生態環境多功能評估機制。以利實行生態補償措施,爰明定第二項。 |
| (環境補貼)
第五十條 基於財產權保障及穩定農民所得水準,政府為恢復、維護、強化農業生態環境功能,而調整、限制、禁止農民從事農業活動,應給予合理補助。 |
歐盟共同農業政策於1992年進行重大改革「MacSharry
reform」,更於2000年提出「Agenda
2000」之農業政策關鍵轉向,前者改革將農業補貼由生產補貼轉向對地補貼與環境補貼,後者政策確立歐盟應強化農業發展之第二支柱(second
pillar),重視農業生態環境,確保鄉村永續發展,以及農業的多功能價值,將農民所創造的生態環境價值視為貨品,以環境友善的方式來經營農地,且採用多功能評估後予以對地補貼,對營造健康環境的農民予以公平對待,進一步讓農民所得獲得支持。歐盟之環境補貼制度已成為世界各國規劃農業發展政策之重要參考框架,爰定訂基於財產權保障及穩定農民所得水準,政府為恢復、維護、強化農業生態環境功能,而調整、限制、禁止農民從事農業活動,應給予合理補助。 |
| (有機農業之推動)
第五十一條 為推動環境友善的農業,遵守自然環境循環永續利用,減少農藥及肥料之使用,促進農業生物多樣性環境,政府對有機農業之推動應予以獎勵。 |
可同時保護環境與生態之有機農業,於世界各國紛紛發展,已成國際趨勢,我國亦應積極獎勵推動有機農業,如對設立有機農業專區、有機農產品之驗證、產銷履歷應予以輔導,並給予合理之補助。 |
| (山坡地農業經營)
第五十二條 山坡地之農業經營,應以國土保安、水土資源保育、生態環境保護為原則,並應透過科學方法進行環境影響研究及評估,輔導農民妥善管理及利用。 |
對於山坡地之農業經營,政府應以國土保安、水土資源保育、生態環境保護為原則,並透過科學方法進行環境影響研究及評估,配合生態及水土資源保育政策,適當輔導農民妥善管理及利用,降低該農業經營對生態環境完整性及國土保安之影響。 |
| (強化防災能力)
第五十三條 政府應以防災及生態環境科學為基礎,發展並鼓勵有益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及減輕極端氣候災害風險之農、林、漁、牧活動。 |
2015年巴黎氣候峰會中所提出的「千分之四倡議(4
Per 1000 Initiative:
Soils for Food Security and
Climate),指出工業化農業生產破壞土壤中具備豐富多樣性的有機生物環境,使土壤的固碳能力降低,但是,若能每年能提升千分之四的農業土壤碳含量,那將能提升土壤的生物環境,並因而改善土壤肥力和農業生產效率,進而有助於實現將溫室效應之升溫控制在增加1.5至2℃以內的長期目標,爰訂定政府應以防災及生態環境科學為基礎,發展並鼓勵有益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及減輕極端氣候災害風險之農、林、漁、牧活動,以落實減緩全球暖化及氣候變遷之趨勢。 |
| 第七章 食農文化 |
章名。 |
| (推廣食農文化)
第五十四條 政府應推廣食農資訊、知識及多元飲食風貌,促進國民對食物生產方式與環境、加工製程、產銷流通過程之了解,以豐富國民對飲食文化之知識;並應促進國民重視、實行、傳承國內多元食農文化,使其成為國家主體文化之一環。
政府應重視並保存具有地方特色之食農文化,並促進食品加工、銷售、餐飲等相關產業使用本地農產品及發揚在地飲食文化。 |
一、農業發展與國民飲食文化相互依存,食農文化與國家文明、社會及國民身心發展均有緊密關係,有助於在地經濟活化、生態環境永續,民族文化延續,健康飲食生活,政府應予重視。
二、國民對食物生產方式與環境、加工製程、產銷流通過程之了解,有助於提升食品安全、強化農業認同、建立「從土地到餐桌」的友善連帶。故政府應積極推廣食農資訊,豐富國民對本土多元飲食文化之知識,促進國民對食農文化之重視、實踐與傳承,使其成為國家主體文化之一環,爰明定第一項。
三、具有地方特色之食農文化乃確保在地農業穩健發展之重要關鍵,有助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之友善經濟循環,故政府應重視並保存具有地方特色之食農文化,並促進食品加工、銷售、餐飲等相關產業使用本地農產品,發揚在地飲食文化,爰明定第二項。 |
| (增進公部門參與食農文化推廣)
第五十五條 政府應結合學校、幼兒園、醫療保健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民間團體等單位擬定食農文化推行指標及方針,推廣食農教育及食農文化。
有膳食供應之學校、幼兒園及公部門單位供應膳食,其食材應使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應以能發揮我國在地多元飲食文化之方式供應之。
政府應鼓勵學校、幼兒園辦理農事體驗學習活動,推展城鄉交流,培育國民對食農文化之體認及鄉土關懷。 |
一、明定政府機關應結合學校、幼兒園、醫療保健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與民間團體等單位,共同進行食農教育推廣,俾使國民自幼兒園時期即建立良好食農觀念並了解農業之重要性,進而成為守護農鄉之力量。
二、學校、幼兒園及有膳食供應之公部門單位,應利用供應膳食業務推廣食農文化,爰明定第二項其食材應使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的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應以能發揮我國在地多元飲食文化之方式供應膳食。 |
| 第八章 附則 |
章名 |
| 第五十六條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 |
現行與農業相關之法規政策,分別在農業發展條例、農村再生條例、水土保持法、畜牧法……等皆有規範,需在本法通過後,依據本法精神進行盤點、調整與廢止。 |
|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