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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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與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一、據財團法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指出,台灣車禍統計,未繫安全帶的受傷死亡率約4.58%,有繫安全帶的受傷死亡率僅1.29%,相差達3.6倍;日本車禍統計也指後座未繫安全帶是有繫安全帶的死亡率的4、5倍,美國研究也指出,未繫安全帶的後座乘客,死亡率比繫上安全帶的乘客增加2.71倍;香港從1996年強制後座繫安全帶後,死亡率降低17%;綜合國內外統計,後座未繫安全帶因而導致前座乘客的死亡率增為五倍,值得國人注意,不論前後座都繫安全帶絕對可增加乘車的安全性。儘管只是在市區乘坐,時速不那麼快,但若遇到突如其來的撞擊,繫上安全帶才能有效保護生命安全。
二、2/23韓國發生重大遊覽車翻覆事件,除駕駛員外,因車上學生均有繫安全帶,因此只受輕傷,再次證明有繫安全帶,確實可提高乘客的安全保障。
三、為避免國道五號蝶戀花遊覽件,車上乘客因未繫安全帶,而彈飛車外,造成嚴重傷亡之憾事再次發生,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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