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永昌
江永昌
鍾佳濱
鍾佳濱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賴瑞隆
賴瑞隆
吳玉琴
吳玉琴
邱泰源
邱泰源
羅致政
羅致政
李昆澤
李昆澤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鄭寶清
鄭寶清
郭正亮
郭正亮
吳焜裕
吳焜裕
施義芳
施義芳
吳琪銘
吳琪銘
陳曼麗
陳曼麗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 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6年2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6號解釋,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違憲。 二、大法官釋字第746號解釋指出,滯納金係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其性質並無加徵利息之餘地,且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如再加徵利息,係對應納稅額遲延損害之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三、綜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就遺產及贈與稅之滯納金,加計利息之規定,不符前開憲法意旨,應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