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定宇
王定宇
連署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黃國書
黃國書
鄭寶清
鄭寶清
周春米
周春米
李昆澤
李昆澤
施義芳
施義芳
蔡易餘
蔡易餘
李麗芬
李麗芬
葉宜津
葉宜津
鍾孔炤
鍾孔炤
段宜康
段宜康
郭正亮
郭正亮
邱泰源
邱泰源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林靜儀
林靜儀
吳焜裕
吳焜裕
蘇震清
蘇震清
蔡適應
蔡適應
徐永明
徐永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呂孫綾
呂孫綾
趙正宇
趙正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軍事審判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 被告、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中華民國語言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亦同。 第四十五條 被告、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中華民國語言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聾啞之人,亦同。
現行條文「聾啞」之用語,有歧視身心障礙者之疑慮,爰參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及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八條後段之規定,如修正條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