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定宇
王定宇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黃國書
黃國書
施義芳
施義芳
周春米
周春米
李麗芬
李麗芬
段宜康
段宜康
郭正亮
郭正亮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蔡易餘
蔡易餘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昆澤
李昆澤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焜裕
吳焜裕
鍾孔炤
鍾孔炤
林靜儀
林靜儀
蘇震清
蘇震清
蔡適應
蔡適應
徐永明
徐永明
呂孫綾
呂孫綾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趙正宇
趙正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九條 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第九十九條 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現行條文「聾或啞或語言不通」之用語,有歧視身心障礙者之疑慮,且語言不通和語言障礙文義乃重複贅詞,爰參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及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八條後段之規定,如修正條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