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定宇
王定宇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黃國書
黃國書
施義芳
施義芳
周春米
周春米
葉宜津
葉宜津
鍾孔炤
鍾孔炤
李麗芬
李麗芬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昆澤
李昆澤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郭正亮
郭正亮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焜裕
吳焜裕
林靜儀
林靜儀
蔡易餘
蔡易餘
蘇震清
蘇震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徐永明
呂孫綾
呂孫綾
趙正宇
趙正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證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四條 請求人不通我國語言,或為聽覺、語言障礙者而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但經請求人同意由公證人傳譯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四條 請求人不通中國語言,或為聾、啞人而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但經請求人同意由公證人傳譯者,不在此限。
現行條文「聾或啞」之用語,有歧視身心障礙者之疑慮,爰參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及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八條後段之規定,如修正條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