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定宇
王定宇
連署人
羅致政
羅致政
周春米
周春米
李麗芬
李麗芬
李昆澤
李昆澤
林靜儀
林靜儀
施義芳
施義芳
郭正亮
郭正亮
邱泰源
邱泰源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焜裕
吳焜裕
蔡易餘
蔡易餘
劉建國
劉建國
蘇震清
蘇震清
蔡適應
蔡適應
徐永明
徐永明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呂孫綾
呂孫綾
趙正宇
趙正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零七條  參與辯論人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 參與辯論人如為聽覺、語言障礙者,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 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前二項通譯準用之。 第二百零七條  參與辯論人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 參與辯論人如為聾、啞人,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 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前二項通譯準用之。
現行條文「聾啞人」之用語,有歧視身心障礙者之疑慮,爰參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及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八條後段之規定,如修正條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