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適應
蔡適應
呂孫綾
呂孫綾
吳思瑤
吳思瑤
許智傑
許智傑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林昶佐
林昶佐
吳焜裕
吳焜裕
李麗芬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國書
邱志偉
邱志偉
林俊憲
林俊憲
莊瑞雄
莊瑞雄
劉世芳
劉世芳
林靜儀
林靜儀
羅致政
羅致政
鄭運鵬
鄭運鵬
黃秀芳
黃秀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兵役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五條 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第三十五條 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之文字,將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亦納入可緩徵的客體,使其也享有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相同之緩徵權利,以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