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適應
蔡適應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林靜儀
林靜儀
呂孫綾
呂孫綾
劉世芳
劉世芳
吳焜裕
吳焜裕
李麗芬
李麗芬
許智傑
許智傑
林俊憲
林俊憲
吳思瑤
吳思瑤
莊瑞雄
莊瑞雄
蘇震清
蘇震清
羅致政
羅致政
邱志偉
邱志偉
黃秀芳
黃秀芳
鄭運鵬
鄭運鵬
林昶佐
林昶佐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金。所有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沒收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刑法關於沒收的部分條文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以及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規定,上開修正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惟本條並未隨同修正,是否妥適不無疑義。 二、「沒收」是達成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目的之必要手段,對於所有權人施加之惡害與罪責程度仍應相當。。 三、惟現行條文就沒收對象及沒收客體均未如刑法的嚴謹,且就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權益的保障,也不如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賦予法院個案裁量沒收之空間。 四、基於本法並不符合比例原則與罪責原則。爰此,修正「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後段,將其「所有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沒收之。」予以刪除,回歸適用刑法,以兼顧比例原則及罪責原則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