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黃昭順
黃昭順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李彥秀
李彥秀
陳宜民
陳宜民
蔣萬安
蔣萬安
許淑華
許淑華
江啟臣
江啟臣
陳雪生
陳雪生
賴士葆
賴士葆
林德福
林德福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許毓仁
許毓仁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之名稱;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六、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七、核准之功效。 八、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九、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十、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十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之名稱。 四、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五、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六、核准之功效。 七、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八、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九、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九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使食品標示管制齊一化,爰參酌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修訂本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要求健康食品應為顯著標示,包括:其內容物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淨重、容量或數量;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 二、原第一項第三款以後款次遞移之,第二項文字內容配合第一項款次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