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連署人
許毓仁
許毓仁
林為洲
林為洲
楊鎮浯
楊鎮浯
賴士葆
賴士葆
孔文吉
孔文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李彥秀
李彥秀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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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蟬
林麗蟬
陳雪生
陳雪生
柯志恩
柯志恩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陳宜民
陳宜民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村(里)長團體保險,且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範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四項自中華民國一○○年○月○日起施行。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村(里)長為辦理村(里)公務及服務里民,並協助推行政府政令,甚投入災害防救工作,為保障村(里)長之身體健康權益,參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條及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立法例,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村(里)長團體保險,並明訂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俾利維護村(里)長因執行公務致傷亡時,仍受有相當經濟保障,其相關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定明村(里)長團體保險之施行日期為一○○年○月○日。
第九條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第七條第四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部分支應之。 第九條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
明訂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有關村(里)長團體保險之保險經費,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