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郭正亮
郭正亮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施義芳
施義芳
蔡易餘
蔡易餘
莊瑞雄
莊瑞雄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明文
陳明文
姚文智
姚文智
劉櫂豪
劉櫂豪
邱泰源
邱泰源
鍾佳濱
鍾佳濱
羅致政
羅致政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鍾孔炤
鍾孔炤
賴瑞隆
賴瑞隆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專利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八十四條之一 明知有害於發明專利權人之權利而為販賣之要約或販賣實施該發明專利不可或缺之物者,視為侵害該發明專利,但所為販賣之要約或販賣之物屬一般交易通常可得者,不在此限。 積極誘使他人侵害專利權,亦視為侵害該發明專利。 一、新增本條。 二、本條第一項係針對「間接侵權」之「輔助侵害」進行規範。輔助侵害乃協助他人侵害專利權,如販賣、生產構成發明專利物品之重要零件,協助被提供者將之組合以實施該發明專利,侵害本法所規範之發明專利權。 三、本條第二項係針對「間接侵權」之「誘引侵害」進行規範,有引誘他人非法實施發明專利之行為者,視同侵害發明專利權。 四、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謂「侵害其專利權」,只有直接侵權之規定,並未規範間接侵權。現行法規雖有民法第185條第二項可作為專利間接侵權之請求權基礎,但過去判例多以專利法無間接侵權制度為由,而不予以究責,造成專利權保護的法律真空狀態。 五、依據國外對專利權的規範,間接侵權與直接侵權同屬發明專利之侵權行為,且為獨立的侵權行為樣態,即使直接侵權行為未發生,仍可成立間接侵權。此乃針對直接侵權人因個人因素而免責之情況下,透過間接侵權制度發揮備位責任之功能,要求真正促成侵權行為之人負起應有法律責任。 六、綜上,爰增訂本條,採用間接侵權獨立於直接侵權行為之立場,並將輔助侵害與誘引侵害皆視為間接侵權之行為樣態,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