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 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蘇震清
蘇震清
李昆澤
李昆澤
陳亭妃
陳亭妃
楊曜
楊曜
江永昌
江永昌
施義芳
施義芳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明文
陳明文
邱泰源
邱泰源
李麗芬
李麗芬
郭正亮
郭正亮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陳素月
陳素月
鄭寶清
鄭寶清
鄭運鵬
鄭運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冒用經考試院核可之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名義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新增第四款。 二、獨立的考試權為我國政治制度之特色,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其中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務。除將考試權獨立於其他國家權力機制之外,亦明定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資格均應依法考選之。 三、經國家考試合格之專門人員,係屬國家認可之專業,社會上具相當程度之公信力,且人民在面對專業知識不對等的狀況下,更易聽信專業之意見;假冒國家考試合格之專業行使詐騙,非但侵害個人財產及權益,更是傷害人民對國家考試之信任感,爰應處重刑,以防範犯罪之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