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呂玉玲
呂玉玲
費鴻泰
費鴻泰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陳宜民
陳宜民
林德福
林德福
賴士葆
賴士葆
蔣乃辛
蔣乃辛
吳志揚
吳志揚
陳雪生
陳雪生
顏寬恒
顏寬恒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柯志恩
柯志恩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八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於深夜單獨工作。 前項深夜之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一、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表示,目前國內青少年勞工高達十一萬人,但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未規範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工作條件。有鑑於青少年深夜在超商打工意外頻傳,實應透過法律明文保障青少年勞動權益。 二、根據警政署「強盜搶奪案件概況分析」報告指出,104年強盜案件嫌疑人犯罪方式,以暴力脅迫方式最多,發生場所於市街商店有131件。考量青少年若深夜獨自值班,在面臨暴力犯罪之脅迫情況時,可能使青少年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三、爰此,新增第二項,明定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於深夜單獨工作。另新增第三項,深夜之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兼顧青少年之工作權益與勞動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