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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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升等,應就教師之學術專門著作、技術應用研究或教學成果進行多元綜合審查,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 前項學術專門著作需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第十四條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為扭轉"重研究、輕教學"的教師升等制度,以及鼓勵教學與技術應用實務的相關研究,加速科技產業創新以提升國家競爭力,關於專科以上大學教師升等,應採多元升等方式為之,爰修正第二項,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升等,應就教師之學術專門著作、技術應用研究或教學成果進行多元綜合審查,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關於專門著作之規範「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移列至第三項。現行條文第三項、第四項,依序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項與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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