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十八條之二 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兩千元以上兩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裝設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項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得連續開罰,處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兩千元以上兩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 一、本條新增。 二、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駕駛者因大型車車體大、車身長所造成的視線死角,若有腳踏車、機車靠近其車身時,駕駛者無法立即反應,或駕駛者意識撞到人時,受害者往往已回天乏術。 三、全台各地均有發生大型車因轉彎或視線不良而造成民眾傷亡的情事,故針對大型車輛加裝安全輔助系統進行規範,以減少大型車因視線死角及內輪差問題而肇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