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正宇
趙正宇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葉宜津
葉宜津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歐珀
陳歐珀
鄭運鵬
鄭運鵬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蕭美琴
蕭美琴
許毓仁
許毓仁
林麗蟬
林麗蟬
呂孫綾
呂孫綾
徐永明
徐永明
蔣萬安
蔣萬安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鍾孔炤
鍾孔炤
蘇震清
蘇震清
蔡易餘
蔡易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之二 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兩千元以上兩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裝設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項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得連續開罰,處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兩千元以上兩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駕駛者因大型車車體大、車身長所造成的視線死角,若有腳踏車、機車靠近其車身時,駕駛者無法立即反應,或駕駛者意識撞到人時,受害者往往已回天乏術。 三、全台各地均有發生大型車因轉彎或視線不良而造成民眾傷亡的情事,故針對大型車輛加裝安全輔助系統進行規範,以減少大型車因視線死角及內輪差問題而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