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正宇
趙正宇
連署人
陳素月
陳素月
施義芳
施義芳
蘇治芬
蘇治芬
余宛如
余宛如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吳焜裕
吳焜裕
鍾孔炤
鍾孔炤
段宜康
段宜康
邱泰源
邱泰源
陳歐珀
陳歐珀
郭正亮
郭正亮
莊瑞雄
莊瑞雄
林靜儀
林靜儀
李麗芬
李麗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金。所有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沒收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本條所指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係屬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指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故本條所指犯罪物,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範圍相符,應可回歸刑法適用即可。 二、刑法有關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及犯罪所得,不論是犯罪行為人或是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均得沒收之。沒收由法官依具體個案情形斟酌審理,以保障當事人之權利,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並落實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爰建議將本條第五項規定予以刪除,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較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