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玉琴
余宛如
余宛如
鄭寶清
鄭寶清
蘇巧慧
蘇巧慧
吳思瑤
吳思瑤
賴瑞隆
賴瑞隆
陳明文
陳明文
李麗芬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劉櫂豪
劉櫂豪
陳素月
陳素月
陳曼麗
陳曼麗
陳其邁
陳其邁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智傑
施義芳
施義芳
劉建國
劉建國
鍾佳濱
鍾佳濱
張宏陸
張宏陸
李昆澤
李昆澤
劉世芳
劉世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健康促進、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運動與器材、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都市計畫、建設、工務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老人服務設施、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行人與駕駛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警政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失蹤協尋、預防詐騙及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消防安全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都市計畫、建設、工務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老人服務設施、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行人與駕駛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警政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失蹤協尋、預防詐騙及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消防安全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一、增加衛生主管機關針對「老人健康促進」之規劃、推動與監督等事項之權責。 二、增加教育主管機關針對「運動」項目,就老人福利上,應包括其器材規畫、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第五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一、全國性老人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老人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老人福利、健康促進與照護服務之發展、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老人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老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五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一、全國性老人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老人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老人福利服務之發展、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老人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老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修正本條第四款,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有關「老人健康促進」與「照護服務」之發展、獎助與評鑑規畫之責。
第二十七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協調教育主管機關,訂定老人教育政策,並制定老人體育、休閒活動設施之安全與檢測規範。
一、本條新增。 二、老人參與學習與休閒運動,是社會進步的指標,故應針對老人教育政策與體育休閒活動設施規範明文化。 三、由於持續學習、維持運動與休閒活動,除保持身心健康外,更有延緩老化之效,故明定老人教育政策制定之責,以及教育主管機關應制定有關體育、休閒活動設施安全與檢測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