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連署人
王惠美
王惠美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徐志榮
徐志榮
呂玉玲
呂玉玲
顏寬恒
顏寬恒
蔣萬安
蔣萬安
柯志恩
柯志恩
曾銘宗
曾銘宗
陳超明
陳超明
蔣乃辛
蔣乃辛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淑華
許淑華
李彥秀
李彥秀
吳志揚
吳志揚
賴士葆
賴士葆
盧秀燕
盧秀燕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條之一 所開發土地若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土地時,環境影響說明書應附上諮商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書。 未附前項同意書者,視為欠缺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事項。 一、第六條係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此說明書乃本法第七條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之文件,且亦為主管機關審查之依據。 二、惟前開法條皆未將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納入審查評估標準中。 三、揆諸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規定,應係該開發案合法申請之要件之一,若未符合此要件,則該申請即屬違法,故應為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時應一併審查之內容。 四、衡諸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目的在於保護自然與人文環境,於本法第一條與第四條第二款定有明文,且第一條後段亦明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故就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於本條未修正時即有優先適用之情形,為避免法律適用上歧異,爰增訂第六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