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超明
陳超明
陳雪生
陳雪生
李彥秀
李彥秀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林為洲
林為洲
柯志恩
柯志恩
蔣乃辛
蔣乃辛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吳志揚
吳志揚
許淑華
許淑華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八十七條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 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記帳士為限。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改正者,繼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第三百八十七條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 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改正者,繼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一、「記帳士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明定記帳士之執行業務範圍為「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由此可知,記帳士有關公司登記等業務是法律明定。 二、實務執行上,多數中小企業亦是委請記帳士處理稅務相關事務,包括公司登記與默認等業務;然而目前此等行為,卻不符合公司法之規定,這並不是民眾違法,而是法令未及於修訂以符合實情。 三、「記帳士法」自民國九十三年實施以來,現由考試院每年舉辦記帳士專門職業考試,合格後尚需向財政部登錄職業區域、加入各縣市職業公會,其專業養成與規範,與其他國家考試合格之執業者,並無二致。 四、「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有關「登記或認許之申請」之法令,是於民國69年時修訂代理人之認定以會計師、律師為限;然而記帳士法之立法為民國九十三年,當年尚未來得及一併修訂「公司法」,故造成民間業者多數委託記帳士之行為,卻無法令之明定與保障,對於企業公司與記帳士來說,都不公允。 五、爰此,修訂「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修正草案,於第三項代理人增列「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記帳士」,以完備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