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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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且具重大貢獻或特殊意義者,得依下列類別發給獎座,並公開表揚之: 一、最佳創意獎。 二、長期贊助獎。 三、藝文人才培育獎。 四、企業文化獎。 五、中小企業貢獻獎。 六、年度贊助獎。 七、評審團獎。 本部得邀集相關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召開會議,辦理前項受獎人之遴選及評議工作。 前項評審委員名單應併同評審結果對外公開。 | 第三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且具重大貢獻或特殊意義者,得依下列類別發給獎座,並公開表揚之: 一、最佳創意獎。 二、長期贊助獎。 三、藝文人才培育獎。 四、企業文化獎。 五、中小企業貢獻獎。 六、年度贊助獎。 七、評審團獎。 本部得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召開會議,辦理前項受獎人之遴選及評議工作。 |
依據「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促進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獎勵補助作業審查結果透明化注意事項」第三點等相關規定,本獎助納入公開評審委員名單等相關行政透明機制,爰增訂第三項規定。另配合酌修第二項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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