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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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火災以外之各類災害,其定義如下: 一、爆炸:指壓力急速產生,並釋放至周圍壓力較低之環境,或因氣體急速膨脹,擠壓周圍之空氣或與容器壁摩擦,造成災害者。 二、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指天然氣事業或石油業之管線,因事故發生,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 三、輸電線路災害:指輸電之線路或設備受損,無法正常供輸電力,造成災害者。 四、礦災:指地下礦場、露天礦場、石油天然氣礦場(含海上探勘、生產作業)等各類礦場及礦業權持續中之廢棄礦坑或捨石場,發生落磐、埋沒、土石崩塌、一氧化碳中毒或窒息、瓦斯或煤塵爆炸、氣體突出、石油或天然氣洩漏、噴井、搬運事故、機電事故、炸藥事故、水災、火災等,造成人員生命及財產損害者。 五、空難:指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失蹤或財物損失,或航空器遭受損害或失蹤者。 六、海難:指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或其他有關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者。 七、陸上交通事故:指鐵路、公路及大眾捷運等運輸系統,發生行車事故,或因天然、人為等因素,造成設施損害,致影響行車安全或導致交通陷於停頓者。 八、森林火災:指火災發生於國有、公有或私有林地,造成林木損害或影響森林生態系組成及運作者。 九、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指因毒性化學物質事故,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 十、生物病原災害:指傳染病發生流行疫情,且對國家安全、社會經濟、人民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對區域醫療資源產生嚴重負荷者。 十一、動植物疫災:指因動物傳染病或植物疫病蟲害之發生、蔓延,造成災害者。 十二、輻射災害:指因輻射源或輻射作業過程中,或因天然、人為等因素,產生輻射意外事故,造成人員輻射曝露之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 十三、工業管線災害:指輸出端廠場與接收端廠場間,於相關法令設立、管理之園區範圍外經由第三地地下工業管線輸送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之危險物品,因事故發生,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等第二款以外之災害者。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火災以外之各類災害,其定義如下: 一、爆炸:指壓力急速產生,並釋放至周圍壓力較低之環境,或因氣體急速膨脹,擠壓周圍之空氣或與容器壁摩擦,造成災害者。 二、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指公用氣體燃料事業或石油業之管線,因事故發生,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 三、輸電線路災害:指輸電之線路或設備受損,無法正常供輸電力,造成災害者。 四、礦災:指地下礦場、露天礦場、石油天然氣礦場(含海上探勘、生產作業)等各類礦場及礦業權持續中之廢棄礦坑或捨石場,發生落磐、埋沒、土石崩塌、一氧化碳中毒或窒息、瓦斯或煤塵爆炸、氣體突出、石油或天然氣洩漏、噴井、搬運事故、機電事故、炸藥事故、水災、火災等,造成人員生命及財產損害者。 五、空難:指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失蹤或財物損失,或航空器遭受損害或失蹤者。 六、海難:指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或其他有關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者。 七、陸上交通事故:指鐵路、公路及大眾捷運等運輸系統,發生行車事故,或因天然、人為等因素,造成設施損害,致影響行車安全或導致交通陷於停頓者。 八、森林火災:指火災發生於國有、公有或私有林地,造成林木損害或影響森林生態系組成及運作者。 九、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指因毒性化學物質事故,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
一、配合「天然氣事業法」,將第二款「公用氣體燃料事業」修正為「天然氣事業」。 二、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增訂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及工業管線災害,爰配合增列第十款至第十三款上開災害之定義。 三、至於第十款生物病原災害及第十一款動植物疫災,前者係指發生於「人類」之傳染病流行疫情,後者則為人類以外之「動植物」,二者對象不同,併予說明。
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共事業,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大眾傳播事業、電業、自來水事業、電信事業、天然氣事業、石油業、運輸業及其他事業。 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共事業,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大眾傳播事業、電業、自來水事業、電信事業、公用氣體燃料事業、石油業、運輸業及其他事業。
配合「天然氣事業法」,將「公用氣體燃料事業」修正為「天然氣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