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管理輔導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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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管理輔導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授權依據。
第二條 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裝設之船位回報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船位回報器須內建全球定位系統(GPS),且能防止使用者竄改或自行輸入船位資料。 二、全球定位系統天線與船位回報器天線,須整合為單一天線;如天線不在船位回報器之機殼內時,須以單一且無中斷或破損之電纜連結。 三、須能不受氣候及環境因素影響,二十四小時均能在南緯七十度至北緯七十度間水域,全自動正常運作及傳輸船位。 四、須能傳輸漁獲資料、船位回報器識別碼、日期、時間、船位經緯度、航速及航向等內容。 五、全球定位系統經緯度之誤差值在一百公尺以內者,比率應達百分之九十八以上。 六、具備與監督管控中心雙向通訊之功能者,應得由主管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於遠端變更船位回報頻率,且具有即時回報船位之功能;未具備雙向通訊功能者,須具有至少每小時自動傳回船位,且自動船位回報延遲時間不超過九十分鐘之功能。 符合前項規定之廠牌型號如附件一。 我國漁船裝設船位回報器應符合之規定及符合規格之廠牌型號。
第三條 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裝設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應符合附件二所定之軟硬體規格。 明定我國漁船裝設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應符合之軟硬體規格。
第四條 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裝設之電子海圖,其座標系統應為世界大地座標系統八十四(world geodetic system,WGS84 )。 目前國際上通用電子海圖其座標系統為世界大地座標系統八十四(world geodetic system,WGS84 ),為與國際電子海圖規格一致性,爰明定我國漁船裝設之電子海圖應以WGS84為座標系統。
第五條 主管機關應維護、更新監督管控中心設備,以維持二十四小時正常運作。 主管機關有維護、更新監督管控中心設備之義務,以維持二十四小時正常運作。
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輔導經營者更新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輔導經營者更新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