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盧秀燕
盧秀燕
顏寬恒
顏寬恒
王惠美
王惠美
陳宜民
陳宜民
張麗善
張麗善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柯志恩
柯志恩
林麗蟬
林麗蟬
徐志榮
徐志榮
陳雪生
陳雪生
蔣乃辛
蔣乃辛
江啟臣
江啟臣
林為洲
林為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條之一 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稅務資訊交換,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 前項有關稅務資訊持有人、金融機構應定期向財政部申報資訊。有關應申報對象、稅務資訊之範圍、方式及程序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一、增訂第一項規定,為解決全球化跨境經濟交易中所得稅雙重課稅問題,近年OECD積極倡議各國加入「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之簽署,並於2014年公布「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該準則包括共同申報標準(CRS)及主管機關協定(CAA),作為前揭公約或雙邊租稅協定執行自動資訊交換之全球標準,冀透過跨國稅務合作提升資訊透明度,防杜跨境逃稅。目前多數國家均已響應,對於不接受或過度消極因應的國家施以壓力,對其人民及企業採取報復或經濟制裁,迫使合作,爰提出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授權財政部,於平等互惠原則下,得與各國簽訂稅務資訊交換協定,避免落入他國租稅黑名單或遭受報復,維護租稅公平及臺商國際競爭力。 二、增訂第二項規範,為落實稅務資訊交換協定,稅務資訊持有人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資訊義務。並授權由財政部會同金管會訂定相關辦法。
第四十六條之一 稅務資訊持有人、金融機構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增訂本條規範,為落實第五條之一稅務資訊交換協定,對於違反相關辦法之稅務資訊持有人,如個人或企業提供不實或錯誤資訊或拒絕提示、調查等,得處以三千元至三百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