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條之一 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稅務資訊交換,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
前項有關稅務資訊持有人、金融機構應定期向財政部申報資訊。有關應申報對象、稅務資訊之範圍、方式及程序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
一、增訂第一項規定,為解決全球化跨境經濟交易中所得稅雙重課稅問題,近年OECD積極倡議各國加入「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之簽署,並於2014年公布「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該準則包括共同申報標準(CRS)及主管機關協定(CAA),作為前揭公約或雙邊租稅協定執行自動資訊交換之全球標準,冀透過跨國稅務合作提升資訊透明度,防杜跨境逃稅。目前多數國家均已響應,對於不接受或過度消極因應的國家施以壓力,對其人民及企業採取報復或經濟制裁,迫使合作,爰提出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授權財政部,於平等互惠原則下,得與各國簽訂稅務資訊交換協定,避免落入他國租稅黑名單或遭受報復,維護租稅公平及臺商國際競爭力。
二、增訂第二項規範,為落實稅務資訊交換協定,稅務資訊持有人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資訊義務。並授權由財政部會同金管會訂定相關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