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宛如
余宛如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陳曼麗
陳曼麗
黃秀芳
黃秀芳
邱泰源
邱泰源
蕭美琴
蕭美琴
陳素月
陳素月
劉世芳
劉世芳
鄭運鵬
鄭運鵬
葉宜津
葉宜津
施義芳
施義芳
陳瑩
陳瑩
趙正宇
趙正宇
林淑芬
林淑芬
邱議瑩
邱議瑩
鍾孔炤
鍾孔炤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林俊憲
林俊憲
王榮璋
王榮璋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黃偉哲
黃偉哲
莊瑞雄
莊瑞雄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年滿十八歲之腳踏自行車駕駛人,使用經檢驗之兒童座椅附載七歲以下或體重在二十公斤以下幼童者,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有關附載幼童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宣導、得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及兒童座椅之檢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一、現行條文規範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讓許多使用兒童座椅的家長遊走在灰色地帶,無法滿足親子出遊同樂的需求。該法條與國際間有條件開放自行車附載人之規定有所落差,爰提案修法。 二、現有法規雖規定自行車載人違法,但實際上以勸導為主。然而父母騎乘自行車載兒童早已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顯見民眾有此需求,而法規未能「與時俱進」,因此提出修正。 三、歐美等先進國家,早已發展許多以自行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的城市。邁向無汙染的載具是世界的潮流,公共自行車已經蔚為風潮,親子共乘自行車不應被擋在法律之外。 四、參考歐美等國家規範,自行車乘載兒童時,基於安全考量,需對騎乘者年齡、乘坐者年齡與車輛設備等三大方向有所限制。一、自行車乘載兒童時,因為附載增加,重心也會有所不同,因此駕駛人必須具備一定的體力與騎乘技術,且必須具備理解路況與決策判斷等能力,因此附載乘客的駕駛人,應當要有年齡限制,以確保乘坐者的安全,二、因乘載重量對於慢車重心影響甚劇,因此提案中特別加上承重限制,三、兒童座椅應有相關安全檢驗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爰此,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附載幼童的騎乘者年滿18歲,得附載7歲以下或體重20kg以下之幼童。 五、基於乘載幼童的安全考量,兒童座椅可參考歐盟EN 14344:European Standard for Child's Seats for Bicycles,並列為應施檢驗商品,必須經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才可貼上商品安全標章在市面上販售,藉此確保消費者使用權益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