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陳雪生
陳雪生
徐志榮
徐志榮
林德福
林德福
盧秀燕
盧秀燕
吳志揚
吳志揚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徐榛蔚
徐榛蔚
陳超明
陳超明
馬文君
馬文君
許毓仁
許毓仁
張麗善
張麗善
林麗蟬
林麗蟬
孔文吉
孔文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春節慰問金及為民服務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村(里)長係廣義公務員,雖性質上屬無給職,但其服務項目橫跨各部會工作,諸如:參與地方建設、社區營造、衛生環境維護、治安協勤、救災防護及政令宣導等,不僅是為民服務,也是政府與民眾間之溝通橋樑,協助各項政策之推行,其辛勞程度絕不亞於民意代表。 二、爰參照本法第五條關於民意代表之相關規定修正第三項,增列春節慰問金及為民服務費,以鼓勵村(里)長之工作士氣。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一、現行公布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